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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商标法》确立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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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以后,经济建设成为党的中心工作,商标工作也因此重新被重视起来。197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建,下设商标局负责商标工作。从1979年开始,商标立法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新的商标法起草小组由国家工商局牵头,邀请了国内主要的商标制度科研单位和实务部门参加,充分参考了世界上最新的商标立法成果,并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的经验教训。期间,我国的商标立法还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技术上的支持和援助。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商标立法十分关注,也给予了各种支持和帮助。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给予了许多具体及时的指导。直至1982年,经过3年多的起草工作,《商标法》草案才最终完成,1982年8月23日,在由习仲勋副委员长主持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同日由叶剑英委员长签署命令予以颁布。《商标法》的通过和颁布,开启了我国新时期商标工作的新局面。
1982年《商标法》共8章43条,确立了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确立了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审查原则和统一注册和分级管理原则。这些重要原则本来应当都是《商标法》的应有之义,但“文化大革命”刚刚过去,多年来思想禁锢和“左”的影响和阻力,仍然给法律起草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竞争是商品生产的天性,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不同商品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这是发展生产所必不可少的,具备区别功能的商标,就应当首先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竞争手段。因此,社会主义的商标立法,也不能一味地强调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作用,而将保护商标专用权弃之不顾。但长期以来,商标权被认为是“刚刚批倒斗臭的资产阶级法权”,已经被彻底清除出了《商标管理条例》,再次写进《商标法》,需要巨大的智慧和勇气。1982年《商标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即不仅仅是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在经历了多年的价值扭曲后,《商标法》终于恢复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中心地位,并同时具体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如何处理等等重要问题。
1982年《商标法》还把从1958年开始实施的“全面注册”原则改为“自愿注册”原则,即使用商标也可不注册,但国家不保护其专用权。但这在当时同样遭到了激烈的反对,其理由是强制注册时尚且无人响应,一旦放开自愿注册,会导致商标无人注册情况的发生。在讨论《商标法》草案的工作会议上,对这一问题不同意见之间的争论,常常使会议难以结束,商标局领导分别与各地代表交谈到深夜。最后不得不在《商标法》中留下一条妥协方案,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留下了这一条尾巴,才算解决了强制注册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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