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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与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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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1日,莫言成为中国第一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本土作家。一时间,作家莫言家喻户晓。随之进入公众视野的,还有2008年获准注册的“莫言醉”商标,据媒体报道,该商标的税后转让价格已飙升至千万元,同时职业商标抢注人对“莫言”牌笔墨纸砚等也虎视眈眈。在此,姑且不论“莫言醉”商标是否属于恶意抢注,但这一事件再次唤起笔者对抢注名人姓名作商标的关注。以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现象并不少见,“姚明”牌啤酒、“刀郎”牌刀具、“雪村”牌安全套......这些看似根本不可能出现的商标现在都已经变成了现实。
抢注成风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驱使,无论是“傍名牌”还是“傍名人”,透析抢注者的心理,无外乎是想投机取巧,借名人或名牌已经形成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省去长期、大量的推广投入,使自己的产品快速获得市场认知以赚取经济利益;二是现行体制的弊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使用姓名注册商标,异议和撤销程序确立的被动保护机制也导致恶意抢注的法律风险和成本较低。按照现行程序,任何人都可以注册名人姓名作商标,注册后如果名人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注册规定,只会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商标。这个过程中,商标申请人的成本是注册、答辩、应诉的成本。由于商标申请人的行为,名人如果重视自己的权利,就必须被迫进入异议、撤销程序,而且这种被迫应对的情形又很可能出现多次。如果遇到维权积极性不高的名人,商标申请人很大程度上就将获得注册,预期的不当利益就能够实现,被动保护机制无疑为抢注者提供了投机的基础。
针对以名人姓名抢注商标的现象,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名人的姓名权附随较大的经济价值,普遍认可恶意抢注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提出各自的观点和建议。有学者认为,同意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仅侵害了知名人物的在先权利,也容易混淆商品来源,不利于稳定经济秩序和倡导良好社会风气。还有学者认为,商标抢注行为是窃取他人财产权利的一种手段,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具有主观恶意的行为。商标抢注在对原权利人造成困扰,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巨大压力。防范并有效制止商标抢注行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吴汉东教授提出,知名形象在商品化过程中,产生一种特殊的私权形态,它已不是人格意义上的一般形象权,而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商品化)形象权。形象虽然是表现特定对象之个性特征的一个整体,但它包括许多具体的因素,如真实人物的姓名、肖像、声音、体态等专属性人格因素。吴汉东教授建议将名人的姓名、肖像归为名人的形象权,并对此建立专门的保护制度。虽然国内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但目前对恶意抢注的法律界定、名人姓名权与普通人姓名权的差别保护问题以及规制恶意抢注行为的立法逻辑等问题的研究尚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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