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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得侵害他人的“老字号”商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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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包括“老字号”属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其相冲突。一旦产生冲突,则优先保护在先登记或使用的字号。即当“老字号”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的情况下,对其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
例如,在“宝庆尚品”商标行政争议案件中, 宝庆公司系引证商标“寶慶”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曾连续18年被评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且系中华老字号,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及持续受保护的记录。宝庆尚品公司从他人处受让取得诉争商标“宝庆尚品”,宝庆公司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为由对其提起撤销请求,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认为,诉争商标“宝庆尚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寶慶”二字,虽然引证商标系中文繁体字,但在中文语境下,简体、繁体的“宝庆”仍应视为相同。引证商标系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老字号”商标,诉争商标“宝庆尚品”一词可视为对引证商标“寶慶”的进一步修饰或细分限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仍具有基本相同的含义和指向。两者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进而在购买、识别商品时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据此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另一方面,如权利人的在先商号包括“老字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以侵害企业名称权或商号权为由禁止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他人的注册商标侵害了权利人的在先商号权包括“老字号”权利,在先商号权人包括“老字号”权利人并非必须通过行政授权确权程序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而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亦有权在该民事诉讼中直接判决禁止侵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提审的“正野”一案中认为,经商业使用,高明市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前身的“正野”字号及相关产品,已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顺德市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正野 ZHENGYE” 注册商标许可被告顺德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使用,生产经营家用电风扇、插头插座等;被告顺德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开关插座的宣传资料、经销场所、价目表、包装盒等的显著位置上使用“正野ZHENGYE”字样。两被告使用“正野ZHENGYE”商标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高明市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先的“正野”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据此判决顺德市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顺德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已在第9类“插座”等商品上注册的“正野ZHENGYE”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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