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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的法律地位及其与注册商标相冲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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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均属可识别的标识性权利,其在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及市场主体来源时发挥的作用是相互辐射、相互渗透的。可以说,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在不同程度上均承载着商品销售或服务推销的广告宣传功能,承载着特定市场主体的一定信誉,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保证和监督作用,致使相关消费者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与该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商标或其生产者的企业名称相联系。因此,不同的市场主体所分别使用的字号与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时,便极易导致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实践中,此类案件中的焦点问题通常为在先权利是商标权抑或企业名称权、在后权利的获取及使用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是否具有正当性等问题。
通常而言,“老字号”和商标权的冲突问题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基于老字号曾经享有的知名度,其后来被老字号传承人之外的他人注册为商标使用。由于老字号承袭和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其相关品牌、技艺往往是代代相传的,老字号的传承人无论是基于自身经济利益诉求还是基于发扬光大家族传承的品牌和技艺,均具有很大动力去使用老字号开展经营活动,进而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其二,基于老字号持续享有的知名度和世代传承的特征,其后来被老字号传承人之一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而其他老字号传承人或声称的传承人亦需要使用老字号继续经营,进而与该传承人持有的注册商标产生权利冲突。上述两种权利冲突情形在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及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中均不罕见。笔者将在下文中结合相关案例对这两种情形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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