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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注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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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使用的商标依照《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程序,向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依法审核批准,在商标注册簿上登录,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授予注册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
在我国,商标注册采取的是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商标注册原则。除r烟草制品上面的商标必须要经过注册才能使用外,用在其他产品和服务上的商标并不一定要求注册。
2.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除了可以是本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还可以是符合《商标法>第17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但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当委托我国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3.商标注册的条件
(1)合法性。所谓合法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标志不得违反商标法及其他法律的要求。在中国,不具有合法性的商标不仅不能注册,而且也禁止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按照我国即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另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显著性。所谓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能够起到帮助消费者识别其特定出处的作用。我国《商标法》第9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11条也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其在使用过程中已经取得显著性。以文字商标为例,按照显著性的大小,可以将文字商标分为臆造性商标、任意性商标、暗示性商标和叙述性商标.一般的叙述性商标往往因其不具备显著性而不能通过商标注册审查。
(3)非功能性。所谓非功能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标志对商品的用途或日的既不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也不会影响商品的成本或质量,如果这一标志是会影Ⅱ向甚至决定商品的用途或目的的要素.或者是会影响或者决定商品成本或者质量的要素,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标志就不能被用作商标。商标的非功能性问题主要可能出现在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上。
(4)在先性。所渭在先性,是指要用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得侵犯别人的在先权利。TRIPs协议第16条在规定了注册赋予商标的权利之后,立即补充说,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我国2001年的《商标法》也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从而将在先性作为商标注册有效的一个必要条件。在先权利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法定权利,也包括知名字号、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法定权益。
4.商标注册的方法和程序
在我国,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按照现行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规定的类别提出申请。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申请。对于注册商标,如果需要扩大使用到同类其他商6占上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即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改变了这种做法,申请人可以针对一个商标标识,在一份申请中指定若干个类别的商品。
在商标申请人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后,商标局要进行审查和核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程序:
(1)审查。我国商标注册的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又称书面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申请人资格等进行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申请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实质审查指对编定申请号的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就其是否具备显著性和合法性进行的审查。
(2)初步审定和公告。经初步审查,凡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口起15日内向商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应该对异议进行裁定,裁定异议成立的,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将不予注册;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申请人或异议人埘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其作出的复审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审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核准注册。经过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相应程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5.商标注册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具有时间性。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该期限从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商标的有效期满时,要延长商标专用权的,必须进行续展,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如果因故不能及时提出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后的商标权期限为10年,续展次数法律不作限制。即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将6个月的续展期延长为1 2个月。
6.商标注册的注销、撤销、无效
商标权的终止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因注册商标被注销,一种是注册商标被撤销,一种是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
(1)商标被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注销有如下三种情形:
①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商标所有人由于各种原因,如企业转产、合并、解放、破产或商标形式陈旧等,自愿申请放弃其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予以注销。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可以是整体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②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关闭或公民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无人要求继承其注册商标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③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而未获核准的,商标权自动终止。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予以注销。这是商标局鉴于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作出的注销行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2)商标被撤销
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两类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①注册商标不使用时的撤销。使用注册商标,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是商标权人的义务,使用商标是发挥商标作用的唯一途径,也是对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理由,因此,无论是实行注册制度的国家,还是实行使用制度的国家的现行商标法都对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作出严格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由此可见,在我国,如果对注册商标未使用达到一定时间后,就有可能被撤销商标注册。
②未履行法定手续或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时的撤销。比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或者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等。
(3)商标被宣告无效
注册商标无效,是使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注册商标归于消灭的一项法律上的补救制度。无效宣告程序可由公众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来启动,也可以由商标主管机关依职权启动。无效宣告的裁决机关通常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我国实行的是第一种,在由行政裁决的大前提下,规定了不同机构的分工,由社会公众(包括在先商标权人)提起的无效宣告,归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其他的无效宣告则由商标局作出。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①基于驳回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即商标本身并不具备注册条件所导致的无效
②基于在先权利的无效。这是指因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所导致的注册商标的无效。
③基于其他事由的无效,主要包括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先注册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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