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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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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权
商标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卜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商品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直接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容器,或者将商标间接地用于商品交易文书、商品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业务活动中,还可以是新的使用方式,如在软件界面上使用商标。服务商标的使用,可以在服务场所、提供服务用的器具上标示,也可以在服务产品的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和其他活动中使用。使用权的效力范围,依《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简言之.以核准注册的范围为限,在法律规定的这一范围内,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权是排他的、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禁止权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商标权是一种独占权,权利人必然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但是商标禁止权并非是将专用权简单地反说,而是有其独立价值。表现在: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商标权利人不仅得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还得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用于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简言之,商标禁止权的效力扩张到核准注册范围以外。
(三)许可权
商标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利用商标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应当在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以下三类:普通使用许可,即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在合同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即商标注册人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并可自行使用,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即商标注册人将该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不得自行使用也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在发生商标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管理机关投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出诉讼。《商标法》对使用许可合同的具体要求体现在商品质量监督方面。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还应当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四)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登记的,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转让注册商标以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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