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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假冒制度作为弥补商标注册制的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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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制度目前最大的欠缺,是缺乏一个明确的以维护公平竞争为目标的市场矫正机制。虽然相关制度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已有所反映,但由于理论上缺乏明确认识,导致立法规定凌乱而含混。我国需要确立一个类似英美的反假冒制度,并将其独立于注册商标制度。通过两种制度的平行保护,既保有注册制的优势,又维护市场的公平。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商标制度即为注册商标制度的认识。这种认识在《商标法》的法条内容中充分体现,该法中几乎所有条款都是关于如何申请、异议、撤销、无效注册的规定,少数几条涉及未注册商标的,也是为了处理其与注册商标的关系而设立,或者是为了履行国际公约而设立(驰名商标制度)。我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直心存疑虑,担心保护未注册商标会导致注册商标的效力和价值被削弱,影响注册商标制度对企业的积极意义。上述认识,在工商部门作为注册审查机关和执法机关及其传统行政权力强大的国情下,进一步强化。
我国出现以上认识,并非个例。即使在一直以反假冒制度救济商标的英国,在确立注册体系后,也对反假冒制度是否仍有存在必要感到疑惑。学界的争论,由于法官们的选择而逐渐平息:面对个案中不断出现的假冒未注册商标的案件,多数法官自认不能放弃救济责任,仍适用原有的反假冒制度予以禁止。反假冒制度得以一直存在,并发展壮大,并形成与注册商标制度并行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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