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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法律制裁措施遏制恶意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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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国商标恶意注册囤积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责任不周全,法律制裁措施则几乎完全缺失,法律成本相当低廉,存在足够的投机空间。即仅注册商标这一程序成本,则有机会获得与之非常可观的不正当利益。商标法修改前,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以商标代理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即规定了商标的代理机构恶意注册商标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并未要求其他恶意注册商标的主体承担对应的民事、行政及行事责任,产生的后果有二:一是“不予注册”,其适用于第十五条第二款其与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仍恶意抢注情形,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二是不予注册外同时禁止使用,其适用于第十三条规定的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此两种后果起的作用多为“止损”,并没有给恶意注册商标人带来成本上的压力,缺乏震慑性。
因此,要遏制这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加大已注册商标的成本,是削弱恶意抢注行为发生的一大利器。此次商标法修改一是对应新增第四条的内容在第六十八条在第一款第三项,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的商标行为设置法律责任,加强从申请注册环节就遏制恶意注册之行为。二是本次《商标法》修改,在原第六十八条基础上增加了第四款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法律责任,以法律责任加强“以使用目的”的实际效用。另外增加针对恶意申请商标恶意注册商标或囤积商标获利方式,除了通过售卖商标本身、攀附他人已有的商誉以造成消费者误认或者混淆等方式,还有提起恶意提起商标诉讼,以注册商标讹诈特定权利人的方式。三是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还增加了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法律责任,根据该规定,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异议、“撤三”、无效等阶段诉求救济之外,还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和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应该可以发挥有效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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