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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确以使用目的遏制恶意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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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的“使用目的”, 明确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使用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商标法》修改前,虽未将“以使用目的”明确规定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要件,但从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这一内容来看,生产经营活动即以使用为目的的另一表达。由此观之,商标投入使用才是商标专有权获得之根本,商标注册制度的使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后商誉的价值,而不是用以注册这一程序而增加商标价值。换言之,要遏制住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就应当要求注册商标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商标具有商誉价值,即“使用”。
为了从源头板正,《商标》第四次修改,首先从明确目的入手,在第四条中增加了 “以使用为目的”,将其作为核准获得注册商标的标准。另外,第四条除了增加规定注册商标的目的,还增添了“恶意”一词。此次商标法修改稿之初并无该词,但因为目前存在大量企业的“防御商标”,对此类申请一概予以驳回明显不甚适宜。最终,增加了“恶意”二字。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使用目的”“恶意”均为主观范围之外,难以有尺度衡量和实践。因此,如果不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商标的相关证据,或者已经做好了在商业活动中具体、明确使用的必要准备的证据,则修改后的第四条仍然难以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因此,根据此次修改,在注册商标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实际使用”或“诚实的使用意图”的证据,而基于第四条“恶意”一词的增加, “防御商标”,建议在确有必要存在的情况下,可将“防御”本身认定为“诚实的使用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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