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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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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2013年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之一,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被控侵权人实施了商标使用行为;第二,被控侵权人使用其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含服务,下同)与控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第三,被控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控方的注册商标相同;第四,被控侵权人实施上述行为时未经控方许可。在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实务中,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完全具备上述构成要件时,有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上述构成要件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实务中,当事人应当围绕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诉辩;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诉辩的基础上,就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依法作出认定。当事人在围绕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诉辩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同一种商品的认定作了具体规定①,假冒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被控侵权人使用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控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进行诉辩;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诉辩的基础上,依法就被控侵权人使用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控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依法作出认定。
2.关于商标相同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商标相同的认定作了具体规定②,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商标相同的刑事司法认定标准宽于商标相同的民事司法认定标准,不仅缺乏理论依据,而且有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仿冒注册商标行为混为一谈之嫌。因此,在假冒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相同的民事司法认定标准进行诉辩,不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相同的刑事司法认定标准进行诉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相同的民事司法认定标准就商标是否相同依法作出认定,不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相同的刑事司法认定标准就商标是否相同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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