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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侵权抗辩事由性质的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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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侵权抗辩事由的性质进行厘清,以正本清源,是完善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侵权抗辩制度的前提。以能否阻却责任为区分标准,商标侵权抗辩事由分为两类,一是阻却责任成立的抗辩事由,指的是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的事实,主要包括商标合理使用、商标在先使用、商标权利用尽等;二是减责和免责事由,指的是在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基础上,被诉侵权人提出的用于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实,主要包括超过诉讼时效、未造成实际损失、善意侵权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64条仅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作为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建立在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上,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从抗辩事由的判断标准出发,减责或免责抗辩事由的配置主要考量的是损害分配的公平,而损害分配是否公平主要考虑被告以及第三人过错以及致害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同时考虑不可抗力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影响;阻却责任成立抗辩事由的配置主要考虑的是责任成立的正当性、合法性以及损害结果与致害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9]。根据上述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侵权抗辩的相关理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抗辩思路应该是,被诉侵权人使用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缺乏责任成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不构成侵权,不涉及原被告双方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归责,属于阻却责任成立的抗辩事由。概言之,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事由的性质定位为阻却责任事由更符合抗辩事由区分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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