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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意图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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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意图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首先,我国一直以来强调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未注册商标享受的保护程度和范围极为有限,这造成我国商标使用的观念较为薄弱。在我国,商标专用权依注册产生,也因注册而获得《商标法》保护,使用在商标法中的地位无足轻重。实践中,侵害在先使用人权利的恶意抢注和忽视商标使用的盲目注册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引导商标注册申请人合法、理性地注册,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就要求其提供真诚的商标使用意图,并由其本人签名或盖章,使注册人意识到商标注册之目的在于使用,进而达到强化商标使用理念、推动商标真实使用的效果。
其次,与商标法的目的及民法之中的诚信原则相一致。《商标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混淆侵权,确保市场上的商品能够相互区分,防止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商标法强调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其商标权利的同时,不得滥用其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因此,要求商标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时进行使用意图的申明,不仅仅是程序上的一种形式要求。相反,它能够有效地督促和警示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投入市场,恪守诚信,灌输商标使用的基本理念。
最后,明确“意图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前提,在我国《商标法》中有相应的依据。我国立法为防止商标囤积,从一开始就对注册人提出了“意图使用”的要求。《商标法》第4条已有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主体申请商标注册应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为前提。换言之,申请注册的前提是已经或有意图将商标投入使用,进行或将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18)。商标注册申请主体之所以申请商标注册,是为了更好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可惜的是,这一规定长期以来不被重视,以致社会大众已形成“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无需具有使用意图”的错误观念。
2.明确“意图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前提的具体做法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注册申请没有设置任何的门槛条件,既不要求拟申请注册商标已经实际使用,也不需要声明拟申请注册商标将会投入市场之中予以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不受使用条件的限制,是导致商标囤积、抢注等不良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为了有效抑制商标的盲目申请、恶意抢注等行为,对商标注册申请设置一定的门槛条件实有必要。在这一方面,美国的意图申请注册制度值得我国借鉴。根据美国《兰哈姆法》第1条第(b)款的规定,商标申请人在基于意图真实使用的目的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借鉴美国商标法的这一规定,我国可在《商标法》中对商标申请注册提出如下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提交已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或者意图真实使用该商标的声明。
不仅如此,仅仅在《商标法》中规定必须提交具有意图真实使用的申明,可能并无法有效地约束商标注册人。在前文的分析中已经提到,美国《兰哈姆法》在商标注册的意图使用制度中还设置了法定的期限,要求基于意图使用而提出注册申请的主体在法定时间内提交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本文认为,这一规定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可以有效督促商标注册人真实地将商标投入使用,并且这一制度的实施成本也并非高昂。据此,我国《商标法》也可以参考美国立法的规定,设置法定的提交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的期间,提高注册人的商标使用义务,要求注册人除了提交意图真实使用的声明外,还应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由于目前我国商标法已经设置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如果连续三年商标注册人都没有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则经其他主体申请,该商标可能面临被撤销的危险。对此,商标局可以采取曝光和警示性质的公示制度,定期公布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年期间内还没有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并且也未说明正当理由的注册商标,这样就能对商标注册人形成有效的约束,督促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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