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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行为中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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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统一的混淆可能性标准
我们可以通过立法机关与法学家的分析探讨,将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标准进行统一的。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立法与司法上的矛盾,有利于法律人更好的分析理解这一转变。因此,必要的试点以及科学的论证是我国确定统一的混淆可能性的标准的方式。
(二)辨别商标侵权混淆的反向混淆
混淆可能性的侵权标准在我国商标法中已经作出规定,但是售前混淆和反向混淆作为新型的混淆类型并没有在法律中出现。要做到有法可依,必须完善混淆可能性的相关规定,做出具体的适用规定。现阶段而言,为了不扰乱我国商标法的体系性和逻辑性,将其内容规定在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法规中无疑是最完美的选择。
在引入混淆理论时,一定要严格其适用条件和规则。它的目的本来是保护那些弱小企业的商誉和商标权,所以千万不能沦为大企业以强欺弱的保护伞,同时也不能沦为弱小企业为了利益去恶意抢注商标的利器,要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对双方的主观动机进行判定,看是否属于“善良家父”,合理的适用反向混淆。
(三)完善混淆标准在商标侵权中的使用原则
第一,个案原则。顾名思义,就是在认定混淆可能性时,秉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这样在具体个案认定中,我们要允许并尊重法官和商标审查员以及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对不同案件的不同要素进行认定时,部分的主观色彩是不可避免的,本来整个认定混淆可能性的过程不需要太多的实质证据,法官用他朴素的价值观在内心自我论证来做出自己的认定,个案原则是需要其他原则来补充其局限性的。
第二,以普通消费者认知为准的原则。法官虽然是司法者,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但是也要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全凭个人喜好来随意判断。这就需要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为准原则的适用了,其实商标侵权的本质就是造成消费者混淆,如果以消费者的角度去看没有混淆的可能,也就不会有侵权。所以,在认定混淆可能性时,要以普通大众的辨识力为优先,尽量通过在大型商场、贸易市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进行模拟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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