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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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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立法中的“帝王条款”,它在民事立法和法律适用中发挥一般条款的作用。从市场经济角度讲,诚实信用原则又是一项道德准则,它要求市场活动主体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前,我国很多法院在商标案件的判决中都明确提到了诚实信用原则,并认识到这一原则在规范市场中与商标注册、使用有关的行为的重要性。2013年《商标法》在第7条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的一般原则,同时又在具体条文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例如,《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即是申请注册时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使用商标过程中,也要求市场主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商标法》第49条规定的商标使用人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约束注册商标申请人、使用人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行为,还约束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目前,市场中很多和商标相关的乱象都与商标代理机构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商标代理机构职业自律性差,侵犯客户权益或者教唆其客户侵犯其他商标权利主体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商标法》第19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15条和第32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对于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商标法》还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对于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总之,2013年《商标法》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原则引入,是商标法的一大亮点。希望通过具体条文的推进实施,该原则能够得到真正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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