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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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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除有权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之上加注商标,实施商标权以外,还可以许可他人在他人生产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加注商标。2013年《商标法》不但明确了许可合同的备案由许可人来完成,而且还规定许可需要由商标局进行公告。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该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商标使用许可因许可方式不同,被许可人的权利范围也不相同。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714-1第2款和第3款规定,商标权可全部或部分作独占或非独占性许可使用,也可作为抵押。非独占许可依使用章程产生。被许可人违反许可限制的,商标注册申请权或商标权得用以对抗之。法国规定了两种许可方式,即独占许可和非独占性许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将商标授权契约分为两种:独占授权(exclusive license),即授权人在授权使用之同一时期与同一地域内不得将同一专用权授权给被授权人以外之人使用,包括授权人本身在内;被授权人具有排他的专用权,从而得行使侵害停止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非独占授权(non-exclusive license),授权人得在同一时期与同一地域内将同一专用权授予两个以上之人实施或使用。[21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3条规定了三种商标被许可人。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种被许可人的权限范围不同,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也不相同。《商标法》第60条规定的发生商标侵权行为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权许可给第三人使用后,如果商标权人转让商标权的,如何处理商标权的受让人与商标权的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0条作了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即,在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商标权的被许可人可以以被许可使用商标权对抗新的商标权人。
商标许可使用中的法律问题很多,商业风险很大。许可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许可使用的商标权是否存在瑕疵,这些都属于被许可人方面的风险。而对许可人来说,被许可人能否保证商标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从而维护商标的信誉?被许可人能否按照约定支付许可使用费?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方式是否适当,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被授权商标的同时,保证同一商标标识商品的来源同一性?这些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在东阳市上蒋火腿厂与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中,东阳市上蒋火腿厂(以下简称上蒋火腿厂)是“雪舫蒋”商标的权利人。2007年,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舫工贸公司)经上蒋火腿厂许可,获得该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雪舫工贸公司在其火腿商品上同时标注“雪舫蒋”和“吴宁府”商标。上蒋火腿厂以雪舫工贸公司侵害其“雪舫蒋”商标权为由,起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均支持了商标权人的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雪舫工贸公司同时使用两商标的行为,将导致同一商品出现两个来源这一客观后果,消费者将产生“雪舫蒋”和“吴宁府”商标具有商品来源关系上的同一性的认知,从而影响“雪舫蒋”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还特别强调了这种使用行为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结束之后,会产生对商标权人不利的持续影响力,使雪舫工贸公司自有且并无知名度的“吴宁府”商标变相获取和攀附已经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雪舫蒋”商标商誉。[212]该案判决的主张和说理,对于如何规范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厘清授权使用行为和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但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最麻烦的问题是,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在商标上积累的商誉最终会随着商标的回归而转移到商标所有人那里。这样,商标使用人打造了品牌,却不能享有由此带来的利益。因此,在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品牌回归前,商标被许可人如何处理好品牌价值的分享问题至关重要。在加多宝和王老吉凉茶之争中,就体现了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这种非常微妙的利益博弈关系。
1997年,主营药品业务的广药集团无力经营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王老吉品牌,将其商标使用权许可给香港鸿道集团旗下的加多宝使用。自此,药品属性的绿盒王老吉属广药,而饮料属性的红罐王老吉则属于加多宝。2002年起,加多宝开始投入大笔资金进行品牌推广宣传。2002年红罐王老吉销售额1.8亿元,到2007年时则飙升到近90亿元,2009年突破160亿元。2010年8月30日,广药集团就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提出时任广药集团总经理的李益民由于收受巨额贿赂而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如果根据这两个补充协议,“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从2010年5月延续到2020年,广药集团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2011年4月26日,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后两个补充协议无效,商标使用合同应该于2010年5月终止。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应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2012年5月17日,加多宝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2012年6月3日,一直运营绿色利乐包装王老吉的广药集团正式推出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两版红罐王老吉外包装相似度非常高。加多宝称广药集团推出红罐王老吉为侵权,决定起诉。2012年7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尽管商标许可合同的届满日期有了结论,但围绕王老吉展开的商标利益之争却在结案后仍未终止,该案将商标许可使用中的品牌价值积累与转移以及其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体现得淋漓尽致。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开始后,双方通过各种经营策略展开商战。加多宝后续在自己的红罐自有品牌上斥巨资投入广告,广药集团极力扩张王老吉品牌辐射效应。商战之外,两家企业在法律上又开始了一轮轮较量。在商标之战失利后,加多宝首先以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213]而广药集团也不示弱,围绕着加多宝的广告宣传语提起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之诉,如针对加多宝在广告中使用的“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宣传用语等。[214]这说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履行中及结束后,如何处理由此而引发的商誉回归问题非常复杂,在合同签订之时若未作特别明确规定,问题的解决就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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