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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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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在“桥接收入基金”[1]中最近的一项判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提醒,即已签发的转让文件不一定能确定商标是否确实已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在过渡收入基金中决定中,甲人担任两家公司的指导思想:公司1和公司2。公司1与其业务相关联一直使用文字商标和外观设计商标。在公司1和财务人员进入财务条款清单之前的大约八个月中,人A导致公司1将字标分配给公司2以获取名义价值。在公司1和财务人员进入融资条款清单之前约一个月,A人促使公司1将设计标记分配给公司2以标称价值。此后不久,A人导致公司2向公司1授予不可转让的永久许可,以使用文字商标和外观设计商标。公司1后来与财务人员订立了财务条款表,通过这种方式,财务人员获得了公司1的财产的一般担保权益。但是,公司1没有向财务人员披露文字商标和外观设计商标的存在。公司1后来破产了;大约在同一时间,财务人员得知了商标和外观设计商标的存在。任命了公司1财产的接管人。

法院决定的问题是,字样和外观设计标记是否构成公司1的财产的一部分,并受制于财务人员对公司1的财产的担保权益,尽管据称是公司1向公司2的商标转让。法院裁定:(i)尽管公司1被指配给公司2,但公司1拥有商标和外观设计商标;(ii)如果公司1不拥有文字商标和外观设计商标,则公司1在安大略省根据《欺诈性运输法》[2]欺诈性地将文字商标和外观设计商标转让给公司2。

法院指出了导致其得出结论的事实,即第一公司是商标和外观设计商标的真正所有人。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i)公司1与公司2之间的交易具有非常规性质,特别是因为人A是公司1与公司2的指导思想并代表公司签署两家公司之间的所有相关交易均由1和Company 2进行;(ii)缺乏证据表明公司1在任何时间段内都停止使用该商标,包括从公司1据称将商标授予公司2到公司1收到公司2的许可之间的时间段。使用文字标记);(iii)尽管有机会,但甲人仍未能(尽管不是决定性因素)更新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有关商标和外观设计商标所有权的正式记录;(iv)甲人缺乏信誉;(v)1号公司和2号公司之间的许可协议在语言上含糊不清,涉及谁将文字商标和外观设计商标许可给谁。

法院指出,如果对商标所有权的评估不正确,则法院准备认定第一公司欺诈性地将商标和外观设计商标传达给第二公司,而不适用适用的省法规。即,法院裁定,甲人导致公司1为公司2分配文字商标和外观设计商标,仅仅是为了保护此类财产免受潜在债权人的侵害(例如,财务人员)。此类转让是在财务人员参与公司1之前完成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消除这样的事实,即该转让是为了克服债权人对公司1的债权。 :(i)尽管已经将公司1的商标转让给了另一方,它仍继续将公司1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ii)公司1与公司2之间交易的保密性;(iii)对于将文字商标和外观设计商标从公司1转移到公司2缺乏充分的考虑;(iv)公司1与公司2的紧密关系。

法院最终宣布,商标和外观设计商标属于公司1,因此这些商标受制于融资人的担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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