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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产品,两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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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品牌通常被理解为在单个产品上使用两个或多个商标,每个商标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并指向不同的来源。联合品牌的常见示例是带有品牌B轮胎和品牌C音响系统的品牌A汽车。在这种情况下,成品可能有商标,而成品的零件或组件可能有其他明显的商标。但是,当一个产品上同时出现两个商标(即制造商的商标和零售商的商标)时,情况就变得更加复杂。

在制造商-零售商的情况下,只有制造商的商标可以充当产品的来源标识符。例如,当服装零售商将其商标放置在他人生产的产品的价格标签或标签上并带有其商标时,服装的来源即为制造商,其商标应表明该商标。在这种情况下,零售商的商标不能充当只有一个来源(制造商)的服装的来源标识符。也许零售商商标的这种使用是促销其提供的零售服务的一种形式。换句话说,制造商的产品不会仅仅因为它们是在零售商的商店购买并带有商标而不能成为零售商的产品。

仅在产品上出现商标即可构成产生商标权的使用,这还不够。该商标必须真正区分产品或服务与它从产品或其他交易者的服务使用它的主人关联。换句话说,消费者必须将商标与产品来源相关联。

零售商在他人生产的产品上贴上商标的唯一方法是,如果制造商的商标未出现在产品上,这通常是零售商与制造商签订协议以进行制造的情况。仅带有零售商商标的产品(也称为自有品牌)。零售商仅将其商标应用到已经带有制造商商标的产品上,这样做的风险是,如果该商标成功被第三方反对,或者如果其注册涉及这些产品,则其注册无效,则该商标的商标申请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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