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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和策略: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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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署国。巴西联邦宪法保护版权,专利和商标权。巴西商标的所有方面均受《工业产权法》(联邦法律9279/1996)管辖。

《工业产权法》执行优先权规则,即向在巴西专利商标局(INPI)提出固有申请的第一位申请人授予商标注册。但是,如果在优先权日任何人或实体已经在巴西真诚地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至少六个月,以区别或证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则它将享有注册优先权。只能注册可视觉识别的商标,这给非传统商标带来了困难。禁止口号注册,但可能会受到版权法或竞争法的保护。

无需提交使用证据。但是,具有合法利益的任何个人或实体都将根据要求取消注册。授予商标后五年内未使用商标,或者注册后连续五年未开始或中断商标使用,也可能导致没收商标。以修改形式使用商标,暗示其原始独特特征的更改,也将被没收。

驰名商标得到特殊保护。不论先前已在巴西提出或注册过,该特别保护都涵盖特定的活动领域(《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i)款)。著名品牌(例如在巴西注册并被认为是知名的商标)将在所有活动领域得到特别保护。INPI通过特定程序给予这种认可,该程序必须将这些商标声明为“享有盛誉的商标”。

如果违反《工业产权法》而授予商标注册,则该商标注册可能被视为无效;例如,如果商标缺乏显着性或违反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和适当做法的要求,或者第三方通过商标,民事或公司名称,地理标志,艺术品或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注册无效可以在最初被授予商标之日起五年内向联邦法院提出。该规则的唯一例外可以在《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中找到。该例外规定,限制法规不适用于恶意制造的驰名商标。

未经授权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巴西法律和最近的高等法院判例,有多种禁止侵权的方法。对于授予不同商标所有者的类似商标,受屈方(原告)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注册无效和停止使用。联邦法院不能裁定与金钱和非金钱损失有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必须等待无效诉讼的结案,才能向州法院提起具体诉讼,要求赔偿金钱和非金钱损失。

关于滥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州法院有权对与同一活动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使用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商标有关的中止和损害问题进行裁决。以可能导致商品或服务来源混乱,不当联想,欺骗或错误的方式。

此外,根据《工业产权法》第130条,当第三方侵犯商标所有者或未决商标申请的申请人的物质完整性和声誉时,也可能会支持商标侵权。商标所有者可以在州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为防止进一步侵权,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时效期限为10年。

《工业产权法》第195(III)条对不正当竞争犯罪进行了定义,适用于侵犯商业外观或在注册前侵犯商标的情况。

尽管巴西法律仅授予注册商标专有权,但它也为没有商标注册的当事方提供了补救措施,尤其是根据竞争法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机制。

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商标的重要规则和行政法规。巴西国家广告自我管理委员会批准了巴西自我管理法典,该法典除其他规定外,确立了广告业的道德标准,以保护巴西的广告商和消费者。同样,《巴西消费者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规范行为和程序方面并制定最终涉及商标问题的市场运作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全面保护。互联网民用法规框架(第12.965 / 2014号法律)也是有关在线商标的重要法规侵权。《工业产权法》规定,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必须查询药品商标。ANVISA是巴西的监管机构,负责批准和监督食品,化妆品,烟草,药品,保健服务和医疗设备以及其他职责。

替代性纠纷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334条规定了争端各方的预审会议,除非法院另有决定。但是,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则无需解决该案件。该法令第165条还规定设立调解和解决中心。

仲裁程序受第9.307号法律(1996年9月23日)管辖。根据第4条第1款,仲裁条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无论是在主合同中还是在与之相关的其他文件中。商标争议通常不称为仲裁。但是,知识产权协议和特许经营权有时也称为仲裁。在巴西,如果争端各方决定将其提交仲裁,法律规定,不得将其再次提交州法院。

《调解法》(13.140 / 2015)涉及个人之间的调解,作为解决争端和在公共行政部门内部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手段。该法律使INPI可以利用这些替代形式的争端解决方式。

在巴西,争端解决已越来越多地称为替代方法。除了现有的仲裁庭外,巴西知识产权协会还建立了其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CSD-PI),该中心负责管理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与互联网域名,调解和仲裁有关的机制。CSD-PI中有三个腔室:

域名争议解决庭;

调解庭;和

仲裁庭。

该中心由总统,执行秘书和六名顾问组成。

顶级域名“ .br”下的域名可以使用专门为其建立的替代争议解决系统。Internet冲突管理系统(SACI)受到Internet公司分配名称和号码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启发。根据SACI,域名可能会被由一个或三个小组成员组成的小组取消,转让或维护。诉讼程序以葡萄牙语进行,并由NIC.Br(负责管理“ .br”域名的实体)认可的机构进行管理。但是,SACI的决定可能会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诉讼地点和格式

根据巴西高等法院的判例,可以根据注册商标是否已授予其他商标所有人来对商标诉讼进行分类。这种情况违反了《巴西工业产权法》。因此,受害方(原告)必须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以讨论在第一巡回法院和上诉法院中有专业IP法官的情况下停止和停止使用商标的承诺。

但是,如果侵权人没有商标注册或商标申请,则只有州法院才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诉讼正在州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受害方(原告)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圣保罗(在第一巡回上诉法院),里约热内卢(仅在第一巡回法院)和南里奥格兰德州(仅在上诉法院)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的州法院。作为最富有的州,里约热内卢和圣保罗是最重要的侵权诉讼地点。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侵权诉讼必须在被告总部所在地进行。但是,此规则也有一些例外。如果原告收集证据表明侵权行为发生在其他地点,则可以在该地点提起诉讼。如果争议是由包含法律选择条款的合同引起的,则该条款也可以作为一般规则的例外。

在巴西,根据《工业产权法》,可能会对商标侵权者提起刑事诉讼。没有陪审团或陪审团涉及商标问题。

损害赔偿和补救措施

最常见的民事补救措施是搜查和扣押,这是一项制止令,要停止侵权,应处以每日罚款,产品销毁和追回的罚款。

受害方无需出示证据证明获得损害赔偿;它只能证明侵权,并可以就痛苦和痛苦以及金钱损失寻求赔偿。

《工业产权法》(9279/96)第209条没有规定从被告处获得金钱损失或显示实际损失证据的条件。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导致受害公司的营业额大大减少。因此,应假定造成损害,并据此提出补救措施。同样,假定非金钱损失。

关于金钱损失,《工业产权法》规定,侵权人必须向受害方付款:

如果不侵权,商标所有人将获得的利益;

侵权人因滥用商标而获得的利润;和

如果双方执行许可协议,侵权人应向商标所有者支付的赔偿。

关于对痛苦和苦难或非金钱损失的赔偿,由于被假定并加重了导致惩罚性和劝阻性的违法行为,因此无需客观地调查被告所谓的不当行为是否会造成痛苦和苦难。还支持金钱损失。

在侵权诉讼和撤销诉讼中都可以使用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单方面禁令的法律要求在《民事诉讼法》和《工业产权法》中均有规定。换句话说,鉴于原告收集到的关于其权利和所涉侵权的有力证据,在诉讼中必须有很高的成功率,并且如果原告的诉讼中存在不可挽回或难以修复的损害,则必定存在危险。寻求的救济未及时给予。

可以单方面获得禁制令,但法院通常会等到被告提出答复后再决定原告寻求的禁制令。

证明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369条规定,当事各方有权使用所有法律和道义上合法的手段,即使该法典中未作规定,也有权证明主张或抗辩依据的事实的真实性并对其施加影响有效地由法官决定,法官的意见将根据他们自己的动议或应当事方的请求,根据案情决定所需的证据进行审判。通常,该决定通过文件,协议,照片和互联网图像来确定证据的产生。最后的情况需要执行公证行为。

公证行为受《民事诉讼法》第384条的管辖,并确定通过公证行为应利害关系方的要求,事实的存在以及如何证明或证明事实存在。

与普通法管辖区相反,在巴西没有发现阶段,并且除非法院命令对方不要求另一方要求提供证据,否则不要求其提供证据。原告可以通过强制令寻求另一方或第三方持有的证据,该命令命令当事方提供其持有的证据或在提起主要诉讼之前开始提早提供证据程序。

通常,原告在被告被召唤后不得修改其申诉摘要。但是,如果有动议采取初步禁令以收集证据,则原告可以在批准禁令后修改其申诉。

除非当事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提出上诉后发生的新事实,否则当事各方不得再提出新的证据。

在需要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或确认商标的次要含义或淡化的情况下,调查可能很有用。调查也可能有助于证明商标在特定领域中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应得到《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所给予的特殊保护。在寻求高知名度商标声明的行政诉讼中,调查是强制性的,而在挑战INPI在此方面做出的决定的诉讼中,调查也很重要。

法院很少命令通过调查的方式出示证据。通常,调查是由当事方提供的,委托当地专业公司进行调查。尽管如此,与其他任何类型的证据一样,尽管原告可以从一开始就与调查结果一起提起侵权诉讼,但法官仍将决定是否需要调查证据。

可用的防御

关于可用防御有不同的情况。在巴西,当事人通常会使用与非侵权相关的信息:

证明被告对商品比较使用技术意见;

维护涉嫌侵权商标注册的无效性;

要求稀释(即商标因为在相同的领域或市场上有许多相似的标志或商标而失去了其独特性);

声称涉嫌侵权的商标是微弱的(例如,它是唤起性或描述性商标);要么

证明专业化原则。

根据专业化原则,商标所享有的保护仅限于获得其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论点得到证实,法院可以命令类似的商标共存。

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现有商标的独特性不足以及商标之间的混淆是重要的辩护问题。为了证明这些主张,被告可能会争辩说,在相同或相似的市场中和平共处了其他相似的商标。该论点强调了这样的商标缺乏独特性。

在商品案件中,被告可以尝试证明自己的商品遵循其自己的市场设定的模式,从而使消费者没有意识到原告商品的独特性。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反诉。

上诉程序

新的《巴西民事诉讼法》试图减少提出中间上诉的可能性(过去在巴西曾受到批评)。但是,事实证明这很困难,因为巴西遵守“双重管辖权”的宪法原则,该原则确定参与该程序的所有各方都有权将初审法院的决定上诉到上级法院。在州管辖范围内,关于商标侵权的初审法院决定可上诉至该州法院指定的民事庭。至于联邦管辖权,可以由联邦巡回法院向联邦地方上诉法院上诉,由联邦法官作出的关于商标废止的商标诉讼决定。

当事人可就一审法院的案情作出判决。上诉由三名法官审理。如果有不同意见,则另外两名法官参加庭审。这是在第二审案件中的上诉阶段。

如果当事方认为二审裁决违反了非宪法法律的规定或与类似案件中的判例不同,则可以向高级法院上诉。该法院位于巴西利亚,负责非宪法的标准化。尽管高等法院的裁决通常对其他案件没有约束力,但它们确实具有很大的分量,并以具有说服力的先例的方式为下级法院提供了一些指导。

一方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特别上诉。这种不寻常的情况涉及违反宪法法规定的二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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