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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版权制度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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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中心从复制权转移到传播权的趋向,这一点还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本书试图论证这种变革正在发生。“复制”在数字时代遭遇了法律尴尬,临时复制、私人复制等复制行为对版权法提出了挑战。通过一些特定条款的修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复制问题。传统的理论多是从合理使用的角度试图为这些复制行为进行辩解,以寻求正当性。本书却换一个视角,直接从根本上讨论版权保护基本理念的变革,提出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中心应该从复制权转移到传播权,从而构建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版权保护制度。可以理解的是,仅仅是复制并不会侵害权利人的版权。引起侵犯版权的必要行为之一,是把复制品向公众发行或传播。

法律制度在变革中得以发展。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制度正在进行一场悄然变革,也就是从传统的以复制权为中心转变为以传播权为中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为中国的网络法律增添了新的内容,这个条例的制定可以说明中国政府已经高度重视信息网络时代传播权在版权中的重要和核心地位。但是,笔者所提出的从根本上转变版权保护理念需要进一步对国家的版权保护基本法典进行修改或解释。本书建议通过对《著作权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和完善回应信息网络对版权保护制度的一些根本性挑战问题,明确界定在信息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以传播权为核心,传播权的层次在复制权之上。在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各国的版权法的修改和制定有关国际条约来顺应这个变革趋向。

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理念的核心从复制权转移到传播权,似乎需要对版权法律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但随着技术的发展,随着临时复制、私人复制等复制问题的层出不穷,这种变革必然发生。当然,由于本章的主题限于探讨网络版权问题,本章的结论也仅限于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中心应该是传播权而不是复制权。这种变革的观点是否可以扩大适用到其他领域的版权问题上,有待于进一步全面论证。本章从制度演变角度提出这种重构版权法的观点,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学界和实践部门注意这种变革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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