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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理念的变革 :基于社会学视角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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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学视角出发,可以对版权保护制度之理念进行一种新的解读。版权作为一种权利,在传统的理解之下,它首先是著作权人一种自我的权利,是一种偏静态的权利。但是通过一个社会学视角的考察,可以发现版权正在从静态的权利走向动态的权利,从自我的权利走向社会化的权利。

(一)“自我”的社会性

首先有必要从社会学角度对人的社会性进行理解。一个其公民能享受至少最低限度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现代社会,必然要出现广泛多样的竞争性价值。个人主义和社群主义就是两种代表不同取向的竞争性价值。

社群主义是当代西方社会学和政治哲学的较新发展,它是在批评新自由主义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与新自由主义形成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两相对峙的局面。在与罗尔斯、诺齐克和高德为代表的当代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论战中,桑德尔、泰勒尔、麦金太尔和瓦尔泽等社群主义者提出了两种社群主义:一是方法论的社群主义,一是规范性的社群主义。方法论的社群主义认为,个人主义的主要观点(如理性经济人的自由选择)是错误的。他们主张,要理解个人的行为,必须把个人置放在社会、文化和历史的背景中来考察。这也就是说,要理解个人及其行为,必须把个人放在社群和与他人的关系中来研究。而规范性社群主义者则认为,个人主义的主张导致伦理上不能令人满意的结果。其中主要问题在于个人主义不能导致一个真正的社群。他们还批评个人主义的主张导致忽视国家所维系的良善生活,如公正的收入分配等。规范性的社群主义者也主张,社群本身就是具有诸多存在理由且不可或缺的公共物品。中国学者也早已认识到人的集体性或社群性。费孝通提出中国社会结构是由自我一圈圈向外扩展的私人网络构成的,个人的社会身份是通过与他人的关系来识别的。这种观点在其他社会学家的论说当中也有所反映。

从社会学视角和社群主义的观点出发,自我实际上是一个处于关系之中的自我(“关系中的自我”)。要理解自我,必须注意到人类的个体化和本质上的社会化两个方面。当然,在一个理想的社会状态中,社会和人际关系应该有利于促进个人价值和个体自治的实现。如果我们把人类本质上的社会性当作思维的一个起点,那么相互依赖就不是个体自治的对立面,而是其前提条件。如果相互依赖是个体自治的前提或组成部分,真正的个体自治就只能通过人际互动来发展和实现。如果个体自治被理解为是个体根据自己的规律生活,那么这种规律也只有在与他人的关系之中才能产生。所以,一个完整的自治理论必须在关系的环境下而不是个人主义的环境下来理解。正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关系,使得人类潜在的自治可能得以实现。

社会学家在“关系自我”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人与人之间权利关系的变动和社会结构的构建是一个“对话”的过程。人类的共同生活是建立在互相承认和接受的基础上的。

(二)“权利”的社会性

权利也应该进行新的解读,权利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而且是一种社会



化的事物。和自我问题一样,关于权利的概念也有必要进行重新解读。

财产权实际上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对财产的权利。并且,财产权也不是先于社会存在的,财产权的存在完全有赖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和其他任何关于权利的社会制度一样,财产权也是人类为了处理社会中权力和责任的关系而作出的一种集体的民主的选择。财产权虽然可能产生“对世”的效果,但是财产权的根源还是在于社会之中。

个人的权利也可以被解读为一种关系。权利并不是个人用来保护他们自我空间的工具,而是一种构建权力、责任、信任等人际关系的工具。要正确对待权利,正确理解权利,对于权利的研究也应该关注这种权利会促成什么样的人际关系,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价值。权利所产生的个人价值是次要于权利所产生的社会价值的。对权利的研究也应该引入一种价值取向。

(三)重新解读“作者”

前文关于关系自我理论的探讨是在不否定个体差异的前提下关注个体和个体之间的互动性和社会性。关系自我理论为我们理解著作权提供了一些新的视角。

实际上,创作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化的工程。著作权概念的构建必须在社会学的视野下进行。本书在社会学“关系中的自我”的理论上进一步提出“关系中的作者”的概念。认为著作权不仅仅是作者个体的权利,而且是作者在人际关系中形成的权利。

首先,版权的产生离不开社会,作者进行创作必然使用了先前已经存在的资料等社会资源。当然,作者的创作是先存的社会资源和作者独特的创造力的结合。这就有必要平衡作者自我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版权法也基本注意到了这种关系,采取了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授予创作人以版权,另一方面又对版权进行种种限制,比如有各种各样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的合理使用规则。

即便如此,现在的版权法理论还是没有足够认识到版权的社会性。现存的版权法理论对创作过程存在着片面的解读。基于版权的私权属性,认为版权是作者个人的权利,实际上版权是处于社会和人际关系中的作者的权利。版权具有本质上的社会性。

作者必然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因为作者是社会中的人,他也必然会使用社会中的资源。他可能是独立地创作,但不是孤立地创作。他的创作有一个社会背景。他的创作也引起了复杂的社会关系,比如他和先前资料的作者之间的关系,他和创作原材料提供者之间的关系等等。以社会学的视角考察,很难认为创作是一个孤立的过程、完全自我就可以完成的过程。创作是一种社会化的活动,版权也应该是一种社会化的权利。

要正确认识到作者身份的双重性。即要承认作者的社会性,也要认识到作者的独特性。关系自我理论认为自我不断地参与人际之间的互动和互相影响,并且这种参与是带有个性的或创造性的。作者是由社会决定的,但是作者又带有一定的自治权也就是创造力。

作者的创作过程是对已有资料的一种解读、重新解读、组合或变革。这一过程当然是从已有的资料开始。这种资料包括作者自己的经验,包括作者可以获取的故事、价值、观念,而这些都是处于一个社会文化背景之中的。创作的过程既是给予的,又是创造的。创作的过程受到社会发展的一种无形的约束,但是创作的过程又不是简单地复制,而是一种重新解读。

(四)重新解读“版权”

在前文提出“关系中的作者”之后可以进一步思考版权的本质。版权虽然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但也和财产权一样需要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角度去理解。

版权构建了作者和读者或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在文化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和义务,建立了交流和传播的规则。如果仅仅从私权性质出发理解版权,会忽视版权的这些重要社会意义。版权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具有建构交际和传播关系的能力。版权的目的是通过为创作和传播提供激励,使得智力成果的交际和传播取得最大化的效果。

版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自然权利。版权的产生和存在是人为的结果,是国家创设了这种制度并且通过国家力量保障其实施。国家之所以创设这种制度是因为人民集体的民主的选择。所以有学者认为:“版权的产生也是来源是社会,而不是一种自然的权利。”〔1〕然而,笔者并不赞同这种直接否定了版权的自然权利根基的观点。版权作为私权,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但是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版权在现代社会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自然权利,版权制度是民主、政治决策的结果,并且随着价值的改变、社会环境的改变或者权力对比关系的改变而改变。版权离不开国家,离不开社会,从版权中,我们可以发现私权利和公权力之交融。版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这种观点有其坚硬的支撑理由,但是版权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权利这种新的观点也应该被接受。

版权保护制度,作为一种社会集体民主选择的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在进行着不断的变革与重构。我们应该尤其注意版权所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关系,进一步考察这种关系是否促进了人类所需要的创造。从关系角度对版权保护制度进行新的定位与解读,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版权的范围、目的和结果。

新的技术不断发展,版权制度面临各种挑战。寻求一种新的版权理论不仅具有学术上的价值,也必将具有实践上的应用价值。

对作者身份进行反思并不是说版权法或著作权法不需要“作者”这个概念。我们的目的并不是解构作者这个概念,而是重构或者重新认识作者这个概念。版权法需要作者这样一个基本的和核心的概念,但是对这个概念有必要进行新的解读。对作者概念的重构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版权制度的目的。版权作品的创造是离不开社会的。创作的过程是一个对已有资料重新解释的过程。作为鼓励创新的版权制度必须承认作者及其创造力的社会性。

总之,版权中的作者概念是建立在“我”的概念基础上的。通过对自我概念的反思与重构可以进一步地正确认识版权法的本质。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作为文化和政治对话中的一个参与者,作者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地存在。作者的存在有赖于社会及其文化背景。通过作者创造力的发挥,作者的作品制作反映了特定的社会价值和特定的文化价值。因此必须从文化对话和参与过程的视角对作者的身份进行充分的理解。在这个理解的过程中,要充分地认识到观众或听众乃至整个社会群体的存在。作者的社会性是不容忽视的。

在版权保护制度的理念设计上,也应该把版权的社会性挖掘出来并作提升。传统的版权理论一般认为版权是作者自我的权利,是作者一种以“复制权”为中心的权利。传统版权法以“复制权”为核心,复制权在传统版权法中具有核心地位。这种思维没有充分认识到作者的社会身份和版权的社会性。本书认为,通过对自我、作者、版权等概念的重新解读,版权制度也应该突出社会性。版权不仅是作者自我的权利,而是作者一种社会化的权利。作者之所以创作,绝不是为了自我复制,孤芳自赏,而是为了实现一种社会价值。实际上,版权应该是一种以“传播权”为中心的权利。而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版权制度这个理念就更加的突出了作者和版权的社会性。

版权保护制度从以复制权为中心到以传播权为中心的转变,不仅是解决当代版权保护制度面临的一些困境的需要,也是基于上述社会学观点可以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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