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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申请人在中国获得商标权的常见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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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大量外国品牌已涌入中国。由于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遵循先申请原则[1],因此外国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存在一个自然的门槛:外国品牌必须在中国获得商标权。但是,由于国内外商标制度和文化的差异,外国申请人在中国获得商标权时总是存在一些误解。这可能会导致他们处于被动状态,要么推迟执行其业务计划,要么在最坏的情况下被迫退出中国市场。

根据我在商标工作中的长期经验,我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作为示例,并尝试分析造成误解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由于样本采集基础的局限性,得出的结论是必然的,不能一概而论,仅供参考。

误解一:商标构成要素缺乏鲜明特征

让我们看下面的示例:

上述申请人的国籍不同,尽管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偏好,即他们倾向于使用行业(产品)的通用名称和特征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由于这些商标已在各自的国家/地区获准注册,因此其中一些甚至在长期使用后也获得了一定的声誉,因此申请人进入中国市场时往往不愿更改商标的构成要素。因此,中国商标局不可避免地拒绝了该申请。

关于鲜明特征的要求,《商标法》第11 [3]条有明确规定。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应当请中国商标代理人检查商标是否具有鲜明特征。如果要申请的商标缺乏鲜明的特征,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首先,对商标的复制进行适当的修改,例如对英文商标的首字母进行特殊设计,使用缩写或替换某些字母。 ;其次,如果该商标已在中国广泛使用,申请人应仔细保存可以提交给商标的有关证据。商标局在进行商标复审程序时,证明该商标已获得广泛使用而具有鲜明的特征。

误区二:非标准商品/服务,覆盖范围太窄

这种误解包括两个问题:

首先,关于非标准商品/服务问题,即申请人选择的商品/服务超出了中国分类标准,这可能导致多重负面后果:

无法通过电子提交系统提交申请,这会延迟提交时间;

提出申请后,通常商标局会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商品/服务说明。即使按照要求尽快修改了说明,也将花费近两个月的时间才能获得正式的归档收据;

如果申请人在收到整改通知后拒绝修改商品/服务说明,则很可能会收到商标局的不接受通知。

因此,使用非标准商品/服务只会给申请人带来伤害。建议外国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请中国商标代理人将非标准商品/服务等价或类似地转换为标准商品/服务,以免超出中国分类的范围。如果申请人无法从中国分类中找到与之等效的商品/服务,则在答复《整改通知》时还必须给出合理的解释,以免被拒收。

其次,商品/服务的覆盖面太窄。在一些国家中,遵循先用原则,如果指定的商品/服务没有实际使用,则必须删除它们。因此,许多外国商标持有人只有在本国注册时才指定一种或两种商品/服务,甚至使用限定词进一步定义商品/服务的实际使用领域。如果将此类商品/服务说明完整地复制到中国的商标注册中,将会导致上述非标准问题。另一方面,将出现覆盖范围太窄的问题。在实践中,只需指定一种或两种商品/服务即可减少冲突,并且更易于注册。但是,商标之后已成功注册,尤其是当商标在中国市场获得一定声誉和影响力时,将出现商标在不同类别或不同组的抢占。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商标持有人必须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来清理这些恶意抢注,这始终是不值得的。

我认为,由于中国遵循先申请原则,因此外国申请人不应局限于自己指定的商品/服务,而应在中国提出商标申请时考虑长远的眼光。指定的商品/服务清单应涵盖申请人可能从事的所有业务,并与商品/服务类别相关联,以免其他人利用有限的商品/服务。

误区三:将汉语拼音视为英语

一般而言,抢注驰名商标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一些大公司非常热衷于监视与他们的核心品牌相似的其他商标的初步公告,并通过提出异议积极防止注册,以保护自己的品牌。

监视他人的商标是可以理解的。一些外国申请人倾向于将监测结果反馈给中国商标代理,并要求异议的可行性。由于文化差异,某些商标在中国被视为不相似,而在外国人中被视为相似。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包括申请人和商标律师在内的外国人通常不太了解汉语拼音。根据中文阅读惯例,在由汉字和拼音结合而成的商标中,汉字将成为商标的主要部分,而拼音部分仅是发音的参考。此外,我们应该知道同音词在中文中非常普遍。这样,执行发音功能的同一拼音将引用不同的汉字。以上表Ⅱ为例,“咖蓝西+ KALANXI”和“卡兰西+ KALANXI”即使它们具有相同的汉语拼音,也不会被视为相似商标[6]。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外国申请人在计划对中国商标和中文单词组成的商标的监管结果提出异议时,计划对中国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拼音) )。如果英语单词实际上只是汉语拼音,那么如果当地代理人认为没有相似性,则不应提出异议。

误区四:不妥善保管使用证据

中国采用先申请原则,但是,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商标中可能需要使用商标的情况连续三年不受理的驳回,异议,无效和取消等复审程序。根据我们的经验,外国申请人在提供使用证据时可能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问题。一是他们无法提供任何使用证据。很容易理解这方面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将不作进一步解释。另一个是它们提供了大量的使用证据,但是其中大多数都是无用的,例如,在中国大陆以外获得的使用证据。即使某些使用证据包含在中国大陆拍摄的某些图片,这些图片不显示拍摄时间,地点或与商标有关的任何关键信息,例如申请人名称,商标徽标或发出的指定商品/服务等,则此类证据被视为无效。关于第二个问题,外国申请人总是感到困惑,为什么他们在提供大量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却无法支持他们的请求。实际上,审查员并不需要大量的使用证据,他们只是想要可靠的证据。在下文中,我们将根据“商标法[32]第32条的后半部分”“已经使用并享有重大影响”举例说明合理的使用证据。

从字面上来讲,“已经使用”要求使用证据必须在有关商标的申请之日之前发生。尽管法律没有规定证据的发源地,但隐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从商标本身的地区性出发在中国大陆进行。“重大影响”是指该商标已在广阔的空间中使用了很长时间。具体来说,连续多年和不同年份发生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使用时间很长;而在中国大陆的不同省市中,则可以在广阔的空间中证明其用途。

总之,可靠的证据应包括发生的时间以及发生的地点,并且所述的时间和地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它应包括有关商标的关键信息,例如申请人名称,商标徽标,指定的商品/服务等。实际上,单件证据很难满足上述所有要求。因此,通常要求申请人使用商标来提供证据链,该商标由多个载体组成并相互支持,以使审查员或法官可以受理。商标中证据的普遍使用可能是[8]:

用于商品:

通过粘贴,压印,压印或编织等方式在产品,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使用商标,或在附件,产品规格,手册,价目表等上使用商标;

在与销售有关的贸易文件中使用商标,包括在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进出口检验和检疫文件,报关单等中使用;

在广播,电视等媒体或出版物上使用商标,以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使用商标的产品的广告或促销;

在展览会和展览会中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和展览会中提供的印刷文件和其他材料上使用商标;

符合法律的其他商标使用

用于服务:

在提供服务的地方使用商标,包括在服务的手册,服务的广告牌,场所的装饰,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衣服,海报,菜单,价目表,优惠券上使用商标,文具,信纸等。

在与服务有关的文件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发票,银行票据,服务协议,维护文件等上的使用;

用于商品的3、4和5号也适用于服务。

另外,在上述之中,第三方提供的材料比申请人自己提供的材料具有更强的效果。例如,进出口的发票,检验和检疫文件,海关报关单,通过第三方提供的媒体进行的广告将比申请人自己提供的产品包装和小册子具有更大的优势。申请人应尽力提供有力的证据。结论

商标权是工业产权之一,具有地区性。商标惯例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或多或少存在差异。因此,误解将是不可避免的,而实际上,误解将远远超过我们提供的上述误解。

为了确保对中国商标权的良好保护,外国申请人应寻求中国商标代理的帮助,并从商标申请之初就遵循他们的建议,以根据中国法律和惯例制定适当的商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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