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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注册的共同体商标注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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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共同体商标实施细则(40/94)第15(1)条要求共同体商标的拥有者在自其注册之日起的五年内,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中真正使用该商标。注册,并确保此类使用是连续的。除非有正当理由不遵守这些义务,否则共同体商标应受到法规中规定的罚款。



如果不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则:

该商标可能,至少在尊重其使用没有令人满意的证据已提交的商品或服务被撤销作为第三方提起的诉讼的结果;

在以后的异议程序中,至少对于尚未提交令人满意的使用证明的商品或服务,该商标可能无法有效地针对后来发生的商标冲突而有效执行。

充分的使用证明

执行欧盟共同体商标法规的委员会条例2868/1995的规则22阐明,提供使用证明的指示和证据应包括与对立商标的使用地点,时间,程度和性质有关的指示登记的和异议依据的商品和服务。原则上,支持证据应仅限于提交经宣誓或确认或具有类似效力的证明文件和物品,例如包装,标签,价目表,目录,发票,照片,报纸广告和书面声明。起草声明的州的法律。



关于使用的地域扩展,最近沙普斯顿总代理提出质疑:“据称在一个成员国内使用商标仅足以维持[社区商标]的



效力。”沙普斯顿于2009年4月30日在PAGO上发表的意见。International GmbH v Tirol Milch registrierte Genossenschaft mbH(Case 301/07)建议,欧洲法院采用两阶段测试法来判定商标是否已在欧盟获得声誉,从而有资格获得第9条( 1)(c)欧盟共同体商标规。这种扩展保护形式适用于在欧洲享有盛誉的欧共体商标,以防止将相似的商标用于不同的产品,而不会造成混淆。



拟议的测试将分为两个阶段:

确定共同体商标是否在相关公众中有相当大的声誉;

确定共同体商标是否在欧盟享有声誉-要获得资格,该声誉必须存在于欧盟的大部分地区。

Sharpston建议,在一个欧盟成员国中的声誉可能不足以断定商标在欧盟中具有声誉,因此有权获得强有力的保护。在这方面,他对一个成员国足以保持共同体商标的类比印象深刻,例如:

该提议未被欧洲法院考虑;

撤销和侵权涉及不同的考虑因素。

结论

当似乎很难证明共同体商标的真实使用时,在同一商标的国家注册中可能会有附加价值,尤其是在意大利。一方面,由于意大利商标局签发注册的延迟(目前,注册是在相应申请的提交日期后大约四年),所以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仅在注册后的九年左右生效。申请的提交日期。另一方面,如果所有者开始使用商标在意大利,与共同体商标相比,证明其在意大利的注册有足够的用途可能会容易得多,因此具有明显的优势,并降低了商标所有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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