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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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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而义务主体则要对权利主体的权利负有不予非法干涉或妨碍的义务。知识产权与传统的产权权利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具有与产权权利不同的许多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

非物质性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无形性。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或经营活动中的标记是无形的信息产品,正如日本学者富田彻男所言,“知识产权不是以具体的物为对象的权利”。咽此,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空间、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知识产品的权利人往往可以实现“货许三家”或“一女多嫁”,不发生有形形态的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使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使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承担责任;当然亦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行为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不会因为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其自身遭受损耗或灭失。

上述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传统的产权权利的保护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别。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对有形财产的保护,主要在于对占有的保护;相形之下,对知识财产的保护,则主要在于对权利人禁止他人非法利用其成果的权利的保护。

此外,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同智力成果载体的有形性亦有区别,智力成果虽然大都体现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并通过该载体为人们所感受;但是,知识产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该载体。

二、权利取得的国家授予性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因此,确认这类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需要依法审查确认。

物质财产权的设定或取得是由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可依法直接产生,或者根据契约而产生,不需要逐次经过国家机关的认可或核准。相比之下,知识产权的取得在一般情况下,却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由行政主管机关认可。法律往往对希望取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设定一套审查或登记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才有可能被授予所有权。例如,虽然发明人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发明人不能自动获得对它们的专利权,而必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该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则由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颁发专利证书。只有当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发布授权公告后,其完成人才享有对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商标权的获得而言,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申请注册制度,即只有向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

三、权利保护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期限后,原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有形财产所有权一般无期限限制,只要权利客体存在,即使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其物上权利一直受到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时间限制的理由在于:第一,智力成果的利用与技术的进步、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休戚相关,由个别人无限期地垄断利用智力成果会妨害社会进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期的规定上,智力成果的创作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冲突的。智力成果创作人一般都期望知识产权的保护期越长越好甚至没有期限限制;而社会公众则基于以尽量少的代价尽可能多地利用他人的智力成果的效益原则,期望知识产权的保护期越短越好。只授予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智力成果的垄断权,作为一种平衡智力成果创作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冲突的调节手段,也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限制。第二,智力成果本身具有一定的淘汰周期,任何知识和技术都会被新的知识和技术所更新取代,到了一定的期限也会自然丧失价值,法律没有长期保护的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针对大多数知识产权而言的,少数知识产权并不受时间限制。从理论上讲,这些知识产权只要符合法律保护的其他条件,就可长期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知名商品特有标志权。美国“可口可乐”饮料配方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保护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对最终产品组分的分析,无法推知其最初的组分配比。如果通过专利法保护,最多只能保护20年。商标权虽有期限限制,但可依法申请续展,并且申请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因而商标权可以被认为是具有永久性的。

四、权利效力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有限的,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其效力仅及于本国境内。

各国行政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所授予的知识产权,或公民根据该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只能在该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则不发生效力。除非负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知识产权不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其他国家亦不承担保护这类权利的义务。知识产权的域外法律保护,必须依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方签订的双边协议,到请求保护国提出申请或进行登记。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不同,物质财产权的保护不受地域条件的限制,其原因在于对于有体物财产权而言,国际上奉行“涉外物权平权原则”,通过“权利推定”,实现保护,而由于对知识产品无法实现有形占有,因此,无法通过“权利推定’’实现域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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