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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成果权和经营性标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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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护T业产权协会1 992东京大会报告将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和“经营性标记权利”两大类。前者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

这种分类以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否为人们智力创作成果进行划分,知识产权的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创作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的一些特殊性质。

创造性成果是一种直接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是必须具有创造性或独创性。创造性成果中的技术成果的价值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降低,甚至可能会因新技术成果的出现而被完全淘汰,因而创作性技术成果权的法律保护期一般较短。

识别性标记是一种特殊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的形式条件是其具有显著特征或可识别性。识别性标记应用于T商业领域,长期的使用过程会使经营者的有关商品或服务声誉凝结在这些标志中,其价值可能会越来越高,识别性也越来越强,因而法律保护这些标志的期限一般不受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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