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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欧盟商标法的变更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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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商标律师面临的挑战是为即将到来的商标改革方案做准备

2015年12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洲商标改革方案,将在2016年及以后对欧洲商标法进行重大修改。特别是,现已确认的更改包括对管理共同体商标体系的欧盟共同体商标法规的修订(将其更名为“欧盟商标”)和新的欧洲商标指令。自1996年引入共同体商标制度以来,这些修正案被认为是对欧洲商标法的最重大修改。

欧盟委员会现已发布了新的商标指令(2015/2436)和经修订的共同体商标法规(2015/2424 –修订法规)。修订后的法规将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并适用于适用于新构思的欧盟商标和内部市场协调局本身的规则,该局将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新指令于2016年1月13日生效,旨在进一步统一各个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商标制度和法律。要求成员国修改其国家商标该指令生效后三年内的法律,尽管某些修正案的适用期限更为宽泛。

与执法有关的因素

获得独特性的相关日期

新指令第4条第(5)款中有一项可能具有挑战性的修正案,涉及在无效程序中获得独特性证据的可接受日期。以前,此类证据必须与申请的提交日期之前的时期有关,而新指令扩大了潜在的证据库,以涵盖直至宣布无效的申请本身为止的所有使用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假定已充分利用商标,权利人应可以更轻松地克服基于独特性或描述性的无效异议。

但是,修改后的法规和指令的一个显着遗漏与在审查阶段获得的独特性的证明有关,在该阶段,欧盟以外的较早的国家商标要求优先权。根据严格的法律条文,要求优先权的任何此类获得性独特性的证据都必须与较早的国家商标本身的优先权日期有关,而不是与随后的欧盟商标的申请日期有关。因此,在欧盟范围内,为了确保要求非欧盟国家申请具有优先权的欧盟商标的注册,任何获得独特性的证据都应在较早的国家申请的提交日期之前(并与欧盟有关) )。

在许多实施了这种安排的情况下,较早的国家申请仅充当产品在欧盟发布之前的占位符。因此,在国家商标申请日之前,不可能有任何使用证据(无论是在欧盟还是在其他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在欧盟开始使用且在申请欧盟商标之前已经开始使用,但如果出于绝对理由提出异议,则此类证据将是不可接受的。即将出台的修正案未能明确解决此问题,从而无法接受优先日期之后的证据,这为权利持有者消除了一个重要工具:在预期即将推出产品的情况下秘密提交防御性商标的能力。

加强防伪保护

根据修改后的法规,欧盟商标所有人将有权从针对在欧盟运输中的假冒商品的增强保护中受益。特别是,现在还可以扣押那些非针对欧盟市场的商品,除非不认为这些商品侵犯了其最终目的地的状态。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将由被指控的侵权人承担。同样,将商标粘贴在包装,标签,安全性或真实性特征上以及出售,库存或进口此类包装,标签,标签或安全性标签也将构成侵权。同样,这反映了判例法的最新变化,例如诺基亚的判决,旨在帮助权利人更有效地打击假冒行为。

商标侵权的抗辩

修改后的法规第12条第1款(a)项也对欧盟商标特别是“自有品牌”的抗辩权的保护范围作了重要说明。先前的判例已确认,此规定可适用于第三方使用的个人名称和公司/交易名称,但前提是这种使用符合工业或商业事务的诚实做法(例如,Stichting BDO诉BDO Unibank,Inc[ 2013] EWHC 418(Ch)和Roger Maier诉ASOS plc[2015] EWCA Civ 220)。但是,由于即将进行的改革,“人名辩护”将仅限于“第三方为自然人的情况下”第三方的名称或地址。换句话说,被告将不再能够依靠使用公司或商号的辩护。这项更改可能具有重大意义,并将在选择和使用公司/交易名称之前赋予商标许可以新的重视。

保护范围不确定?

由于欧洲法院(ECJ)在IP笔译器(C-307 / 10)中做出的著名裁决,针对涵盖尼斯分类标题的规范所提供的保护范围也发生了变化。指明尼斯分类特定类别标题的一般标记以标识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申请人,必须指定其注册申请是否旨在涵盖该商标的字母列表中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务。有关的特定班级或仅其中一些。如果是后者,申请人必须指定其商标要覆盖的对象。除了将这种做法编入法典之后,IP TRANSLATOR之后提交的商标,修订的法规试图将这种做法扩展到包含知识产权译者之前提出的类别标题的商标。

因此,在2012年6月22日之前申请并在尼斯类整体标题中进行注册的欧盟商标所有人,有权向EUIPO作出所谓的第28条第8款的声明,表明其在申请日的意图寻求对商品或服务的保护超出类别标题的字面含义所涵盖的范围,只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包含在现行有效的《尼斯分类》版本中该类别的字母列表中申请日期。

换句话说,欧盟商标的所有人在2012年6月22日之前提交的相关保护,可以认为该保护属于最初提交的类标题的字面含义,因此无需采取进一步措施。但是,如果需要澄清,可以在2016年9月24日之前在EUIPO上提交声明,以清晰,准确和特定的方式指出所要求的商品和服务,超出类别标题说明的字面含义。然后,EUIPO将相应地修改登记册。这样的声明(可以用办公室的五种语言提交)的发布期限为2016年3月23日至9月24日。EUIPO即将进行的修订对权利持有人的专业代表或代理人造成了行政负担。房屋商标部门意义重大,因为许多部门负责管理包含数千个注册的大型商标组合。属于上述类别的每个商标都必须加以标识,并提请版权所有者注意。弄错的后果可能很深远,例如,在权利人试图启动商标诉讼的情况下违反以下理解,即其商标涵盖了广泛的商品和服务列表,而不是仅仅包含类别标题的字面含义。OHIM也已确认将发布信函,以澄清第28(8)条声明的范围。假定第28条第8款将适用于涵盖纯类别标题和将类别标题与附加术语结合在一起的商标的共同体商标,但不适用于仅覆盖某些组标题或包含限制的商标。

反诉和国家法院

修改后的法规还对欧盟商标法院提出的反诉进行了修改。根据该法规的实施,在未通知EUIPO之前,欧盟商标法院现在无法继续裁定质疑欧盟商标有效性的反诉。另外,如果欧盟商标已经在EUIPO中受到质疑,则国家法院必须中止其诉讼程序,直到EUIPO的决定成为最终裁决为止。

在实践中,尽管法规的修订鼓励整个欧盟采取一致的做法,但OHIM各方可利用的各种上诉选择,加上其已经繁重的工作量,可能会导致随之而来的国家诉讼程序的严重延误,进而可以使用作为被告在侵权诉讼中的战略考虑(例如EMI(IP)Ltd诉BSkyB Group plc[2012] EWCA Civ 1201)。

结论

在过去的几年中,欧盟商标法一直是各种研究,改革和修订的主题,其中包括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之后对判例法进行的许多变更,例如IP TRANSLATOR对涵盖尼斯类标题的规范所提供的保护范围进行了各种修改。关于非传统商标的判例法,例如关于Oberbank / Santander对红色商标的判决以及Appleshopfront商标案,仅举几例。

因此,已经预期对指令和法规的更改。但是,实施修改后的法律和惯例无疑将花费一些时间。权利持有者面临的直接挑战是确保在执法情况出现之前他们已经意识到相关问题,这将最大程度地降低意外意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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