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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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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转让涉及商标权的取得、管理和保护的法律问题,也涉及转让当事人双方和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商标法在允许注册商标转让的同时,也作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注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其专用权应全部转让而不能分开转让。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仅转让一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则会形成两个以上的主体对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局面,因而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引起市场混乱,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对这种可能产生误认或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关系到被许可人的利益,若允许原注册商标所有人随意转让,则可能引起被许可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矛盾,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因此,只有在征求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把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取得被转让的注册商标之后,还可以与原被许可人订立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

(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由于集体商标关系到使用该商标的特殊集体的利益,属于一种特殊商标,因而一般不允许转让。

(4)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注册联合商标,但在实践中受理注册此类商标。由于联合商标注册的是若干个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如果允许这些相近似的商标分别转让,则会导致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分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拥有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因此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5)受让人在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其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否则,该转让的注册商标有可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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