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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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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形式审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申请手续是否齐备,二是申请文件是否按照规定填写、经审查,商标局分别以如下三种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一,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在此情况下,商标局受理申请,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申请日。申请日不但是确定注册申请先后顺序的基准日期,而且是在跨国申请时确定优先权的基准日期,

第二,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在此情况下,商标局将不予受理,退回申请,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商标局不予受理的申请实际上被视为未曾申请,既不产生申请日,也不对申请人自己或他人提出的申请产生任何影响。

第三,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在此情况下,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凡在规定期间(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这里的申请日期,是指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而不是收到补正的日期。

(二)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后,还必须通过商标局指定的审查人员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文字、图形的含义及其客观效果等进行审查。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人的商标能否授予专用权的关键环节: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商标是否具备必备条件,即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和显著特征者方能核准注册,否则予以驳回。(《商标法》第9条第1款)

(2)审查商标是否有排除条件,即是否违背商标禁用条款(《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违反者则予以驳回,

(3)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撤销、失效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法》第28条、第46条)

(4)审查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否属于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31条)

经实质审查后,商标局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第一,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考虑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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