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随后在Parfums De Cour,Ltd.诉Asta(2009),71 CPR(4th)82(FCTD)中的判决中,Unitel的广泛持有似乎有所区别。提交使用声明时,部分但不是全部货物。法院裁定,尽管使用声明有误,注册人在事先对注册进行了自愿修改。自无效开始之日起,移走在提交申报单之时未实际使用的货物,便已完成注册。此外,法院指出,在“虚假陈述”无辜且真诚的情况下,有机会对注册进行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关键的是,在提起无效诉讼之日之前,已对注册进行了修改,以删除相关商品。
最近的Pacific Western Brewing Company Ltd.诉Cerveceria del Pacifico案,2015 FC 1078 [“PWB”]一案可能进一步扩大了“基本”错误陈述的范围,包括错误的首次使用日期。在PWB中,Pacific Western Brewing声称Cerveceria的注册商标PACIFICO是无效的,因为所声称的在基础申请中的首次使用日期是错误的,因此所产生的注册(将近30年前发布)是无效的。联邦法院的马丁诺(Martineau)法官确实概述了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中的错误陈述可能会导致从头开始。无效,他没有确定首次使用的日期错误是否可能是无效的“基本”错误陈述。但是,在Miranda Aluminium Inc诉Miranda Windows&Doors Inc,2010 FCA 104一案中,联邦上诉法院裁定,首次使用的索赔日期可能不准确,不会造成注册错误,尤其是因为例如,实际使用已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前开始。
同样,在WCC Containers Sales Ltd诉Haul-All Equipment Ltd案,2003 FC 962中,联邦法院裁定,在申请中,关于在先商标使用权的使用年限的无辜歪曲也不是一种歪曲。 “注册”的“基础”,因为在申请的提交日期之前仍在使用该商标。
联邦法院同样驳回了这样一个前提,即在提出申请后添加或更改的主张是准确的,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添加或更改申请基础可能是无效的“基本”错误陈述。在Coors Brewing Company诉Anheuser-Busch,LLC案,2014 FC 716中。Coors辩称,联邦法院在Thymes,LLC诉Reitmans Canada Limited,2013 FC 127中的裁决具有效力,该裁决认为,商标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拒绝注册:该商标的申请是基于使用和注册在国外的要求,但是在国外开始使用后加拿大申请的提交日期–意味着仅基于申请的使用而发出的注册以及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添加的国外注册必须从头开始无效。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不管百里香书中的决定如何,如果声明在作出之日是准确的,那都不是“错误陈述”,因此也不是无效的理由。在Coors中,Anhesuer-Busch提出的其在加拿大的商标申请中使用GRAB SOME BUDS商标的原始主张是正确的。此外,在增加了在国外使用和注册的要求之日,Anhesuer-Busch实际上已经开始在国外使用–因此,没有“错误陈述”,并且该注册被认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