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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证据问题颜色作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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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I Macdonald TM Corp.诉Imperial Tobacco Products Limited案,是联邦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其中涉及引入有趣的证据,涉及在上诉中引入其他证据,构成商标的颜色,而不是构成区别的幌子以及建立非区别性所必需的证据。 。

帝国烟草公司申请注册“如附图所示,将橙色涂在包装的可见表面上”,即香烟包装图。JTI-Macdonald反对该申请,但在反对委员会面前未获成功,因此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联邦法院同意委员会的意见,并拒绝了各种反对理由。

考虑到问题是事实与法律的混合,并且在委员会的专门知识之内,法院在考虑上诉时采用的是合理性而非正确性的标准。在异议委员会的上诉中,当事方有权提出新的证据,如果该证据会“实质性地影响”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则审查标准是正确的。但是,在本案中,法院得出结论,JTI-Macdonald试图引入的其他证据仅提供了委员会在其独特性分析中拒绝的产品的其他示例,因此不会影响委员会的决定。

法院还考虑了所申请的颜色是否构成包装或包装方式的一部分,从而构成一种明显的幌子的问题。法院指出,申请的是包装上的橙色。颜色是单独声明的,而不仅仅是包装的元素。因此,委员会合理地得出结论,该颜色不是包装或包装的一部分,可以单独声明为商标。

关于确立独特性所需的证据,法院指出,确定缺乏独特性的有关日期是异议提出的日期。JTI-Macdonald的一些证据来自提出异议之日之前的时期,因此没有证据。同样,JTI-Macdonald依赖于建立非区别性的许多产品缺少销售数据或销售数据非常低且无济于事。

最后,委员会或法院均未接受任何异议理由,并允许该商标继续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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