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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信(00343-HK):侵犯文化传信之注册商标诉讼加入黄玉郎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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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华社

文化传信(00343-HK)公布,于2020年11月2日,文化传信及漫画文化有限公司(统称为原告,均为公司之附属公司)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向玉皇朝出版有限公司(首名被告)、泰业印刷有限公司(第二名被告)、同德书报有限公司(第三名被告)及以「收藏家港漫专区」之名营业之林正德(第四名被告)(统称为被告)发出案件编号HCIP64/2020之传讯令状(诉讼),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被告侵犯文化传信之注册商标「 」(商标编号2001B00169AA() 「注册商标」)、侵犯有关「小流氓」漫画系列之版权作品中存在之版权及假冒。

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进一步取得传票,以申请针对被告之非正审强制济助,而传票已于2020年11月27日首度聆讯(聆讯)。各被告须于杨家雄法官作出日期为2020年11月27日之颁令获面交送达日期起计14天内,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从彼等具有内容控制权之所有网站、网上交易平台网站及社交媒体平台移除及╱或安排移除有关以下各项之任何提述或照片、影像或描述。

a. 持续制造、生产、出版、进口、出口、处理、出售、供应、发售及╱或为出售及╱或供应而展出、展示、宣传、向公众派发及╱或刊发及╱或买卖或处置会令被告或任何一名被告违反上述承诺之任何产品;及╱或

b. 与注册商标及╱或标志相同或令人混淆地相似之任何标志及名称,及╱或就任何业务、商业或宣传活动或就商品或服务(并非原告所有或持牌之商品或服务)或与之有关持续使用将违反上述承诺之任何标志或名称。倘被告因疏忽而并无遵守或违反向法院作出之上述承诺,可能会被判藐视法庭,可遭执行法律程序,以强制被告遵守承诺。

此外,于聆讯上,原告获准于诉讼中加入黄玉郎先生为第五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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