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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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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其财产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可以像其他普通财产一样通过转让、继承或遗赠而被他人取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享有的权利范围是有限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受让人和受遗赠人享有的仅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一)因继承、遗赠等取得著作权

作为著作权人的自然人去世后,其继承人、第三人可以根据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合法继受其享有的著作权,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的范围是“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同时,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对于已故作者的人身权,继承人只能加以保护,而不能继承。但是,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发表与否,作者死亡后的50年内,其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因此,公民的合法继承人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

遗赠,是指公民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方式。著作权也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中的一部分。

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死者的财产继承权时,其也成为著作权人。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其中,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若无上述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即自然人死亡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无继受人,则收归国家所有,如继承法规定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该他人也因此而成为著作权主体。著作权转让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后者为著作权使用许可。受让人成为所有权人,故可以在财产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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