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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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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及对象非常广泛,但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几种法律不予保护的对象。

(一)法律、法规等

包括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法令以及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报道的纯粹的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是指用年月日计算时间或者节气的方法;通用数表,是指人们通用的含有一定数字并反映一定关系的表格;通用表格,是指人们普遍使用的为填写数字或者文字而按照一定项目绘制的表格;公式,是指用数学符号表示几个量之间关系的因式。

【相关案例】

洪某某、邓某某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洪某某从事蜡染艺术设计创作多年,先后被文化部授予“中国十大民间艺术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09年8月,其创作完成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发表在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福远蜡染艺术》一书中,该作品借鉴了传统蜡染艺术的自然纹样和几何纹样的特征,色彩以靛蓝为主,描绘了一幅花、鸟共生的和谐图景。2010年8月1日,原告洪某某与原告邓某某签订《作品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洪某某将涉案作品的使用权(蜡染上使用除外)转让给邓某某,由邓某某维护受让权利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

被告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福坊公司)委托第三人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彩公司)进行产品的品牌市场形象策划设计服务,包括进行产品包装及配套设计、产品手册以及促销宣传品的设计等。根据第三人今彩公司的设计服务,五福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贵州辣子鸡、贵州小米渣、贵州猪肉干的外包装礼盒的左上角、右下角使用了蜡染花鸟图案和如意图案边框。洪某某认为五福坊公司使用了其创作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一方面,侵犯了洪某某的署名权,割裂了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另一方面,侵犯了邓某某的著作财产权。经比对查明,五福坊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三种产品外包装礼盒和产品手册上使用的蜡染花鸟图案与洪某某创作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在鸟与花图形的结构造型、线条的取舍与排列上一致,只是图案的底色和线条的颜色存在差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对鸟的外形进行了补充,对鸟的眼睛、嘴巴丰富了线条,对鸟的脖子、羽毛融入了作者个人的独创,使得鸟图形更为传神生动,对中间的铜鼓纹花也融合了作者的构思而有别于传统的蜡染艺术图案,因此,《和谐共生十二》画作属于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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