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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部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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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的推进和扶持力度,具体表现在: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辖区、本行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行政推动机制;在资金投入结构和支持重点方面给予倾斜;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将农产品地理标登记保护和产业发展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台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发展的推进措施和方法;汇总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拓展、效益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总结积极有效的做法并推广;监控获证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升情况以及市场价格、销量的变化;监控全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情况、产品申报情况以及对已申报产品进行检测鉴评、初审、现场核查。深入获证单位或生产企业,重点调查登记主体是否符合资质要求;地理标志农产品所在地域保护范围、生产技术规程、独特品质特征、产品质量安全、包装标识等方面是否与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相一致,对不规范、不科学做法进行现场指导和改进。

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已获证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志印刷情况及加贴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进行监管;监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是否与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签订使用协议;监控市场上是否有冒用、滥用和不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引导标志使用人积极规范用标。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安全措施。

(二)定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查验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

(四)查验产品的品质特征是否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描述相符。

(五)查验产品生产地域范围是否与规范描述一致。

(六)检查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是否按规范要求生产。

(七)跟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后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是否提升。

(八)跟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地域内农民收入增加情况。

(九)检查证书持有人是否与标志使用人签订使用协议。

(十)引导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对标志使用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监控辖区内滥用、冒用、盗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情况。

(十三)引导开展标志使用宣传推广工作。

(十四)定期向省级工作机构报告标志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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