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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商标和作品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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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涉及产品的形状。但是,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的角度出发,着眼于物的使用价值;而外观设计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着眼于产品的外表艺术欣赏价值,满足人们美化生活的需要,不考虑实用目的。因此,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应延及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另外,实用新型针对三维立体构造的产品;而外观设计还可以适用于二维的平面产品,如床单等。显然,外观设计适用的产品范围宽于实用新型适用的产品范围。

实践中,有些产品的设计既有技术效果又有美感效果,此时要看哪一种效果占主导地位。如果外观设计具有明显的美感效果,而且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具有足够的制约作用,对之就应采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二)外观设计与商标

商标是一种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品商标有时也有美化产品的作用。但是,商标的特点是显著性,不要求美感。一般来说,一个单独的商标不能成为产品的外观设计。然而,如果产品的商标和其他图形、色彩组合成一定的图案,对产品的外形起到美化的作用,并适于工业上的应用,那么,包含商标在内的图案或者色彩则可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保护。换言之,商标可以成为产品外观设计的构成部分。

(三)外观设计与作品

有的外观设计可能是一幅很好的美术作品,能给消费者带来精神上的享受。但是,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上的应用,与物质消费产品相联系。而作品作为一种智力成果,不要求与产品相联系,其作用是给人们以精神享受。因此,外观设计和作品的应用领域和价值有明显区别,法律对二者的要求和保护程度也有差异。一是法律对外观设计的条件要求比对作品更严格。专利法要求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否则,就会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由不同主体享有专利权,导致消费者混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只是独创性,即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作品同样受法律保护。二是法律赋予外观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要短于著作权。依照我国法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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