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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限制——商标权用尽或商品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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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用尽也称商标权穷竭,是指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将享有商标权的商品第一次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已经用尽,其他人在贸易活动中继续使用该商标分销或转销已经售出的商品不受商标专用权的拘束而具有阻却违法性的制度。商标权用尽有国内用尽和国际用尽。商标权国内用尽已达成共识,部分国家允许国内用尽,但不允许国际用尽。在全球化趋势下人为地对商品的国际贸易设置障碍,阻止商品的平行进口,不符合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商品平行进口也称商品灰色市场,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进口地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使用权人)同意,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由于国际贸易中存在比较优势,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势必会从价低之处向价高之处流通。但这种比较优势的应用,会给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商标权是否存在国际穷竭、是否允许商品平行进口成为各国争论的焦点。

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商标权国际用尽一旦成立,商品平行进口自然也就合法。商标权平行进口合法与否,主要源于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冲突。目前关于商标权是否用尽,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赞成者认为根据“权利穷竭原则”,附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的同意第一次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即对其丧失控制,其权利即告穷竭。反对者则认为商标权本身就具有地域性,所以商标权利穷竭也应具有地域性,不能由于一国的商标权人的商品投放市场,也使他国商标权人在他国的权利也用尽。比较而言,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公共利益应当优先;允许商标的平行进口不但有利于商品的自由流通,而且也会扩大商标权人的商誉,使其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因此,应当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对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以有利于国际贸易和防止国际贸易垄断。我国《商标法》对此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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