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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限制——非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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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中,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有关情况而不得不提及商标时,不构成商标侵权。美国反淡化法规定,任何形式的新闻报道或新闻评论都不能视为对商标的淡化。在进行实事求是的新闻报道或新闻评论时,商标权人不能以声誉受到损害为由控告新闻工作者。实践中常见的是在新闻媒体中出于新闻报道或评论的目的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目的的正当性是这类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的重要条件,如使用人应当是出于批评与评论、时事新闻采写、研究与教育等目的,而不能具有任何商业性目的。但是,在新闻报道或新闻评论中,应注意不得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有任何诋毁、恶意减损,否则会引起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滑稽模仿导源于古希腊,是用幽默、讽刺方式反映社会生活的文学艺术形式。对注册商标的滑稽模仿是商标非商业性使用的重要形式。例如,有些驰名商标往往是社会文化生活的一部分,代表了一定的社会时尚和观念;有的模仿者为了达到喜剧性效果,对驰名商标通过演绎的方式进行滑稽模仿。如电影《大腕》就借用了若干知名商标讽刺了一些社会问题。由于这种商标使用的行为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因此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后果。国外有判例认为,在衡量商标滑稽模仿中的合理使用方面,主要考虑作品的性质和创作意图等因素,这些因素应当超过对使用商标频率的衡量。①不过,由于滑稽模仿毕竟是通过讽刺、调侃、嘲弄等形式使用商标,应注意不能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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