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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前临时措施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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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措施

根据TRIPs协议第50条和我国《商标法》第57条,临时措施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司法措施。临时措施主要针对知识产权的“即发侵权”(即尚未发生,但马上确实会发生的侵权),因为知识产权侵权一旦发生,将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救济方法。临时措施对于救济知识产权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制止将要发生的侵权;二是阻止已发生的侵权进一步扩大;三是保全诉讼中被指为侵权的物证。

临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其措施主要有两项:一是责令停止有关侵权行为,即制止“即发侵权”;二是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侵权商品。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司法强制措施。

(二)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商标法》第58条,诉前证据保全是指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司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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