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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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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53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主体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当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起诉。具体来看,注册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当事人协商、行政处理、行政调解和诉讼等。

(一)当事人协商

当事人协商是指商标侵权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磋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必须按照民法的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进行协商,不得欺诈、胁迫对方。如果协商不成,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任何人的投诉或者举报,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果属于侵权行为,应当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案件的管辖,由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两个以上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商标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三)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方式。调解不成的,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一般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不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但行政机关的处理通常比较迅速、效率高,因此,《商标法》为了保持与TRIPs协议一致,并从我国实际出发,规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这对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的优势,减少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案件,方便当事人是有利的。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而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四)诉讼

诉讼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或侵权人就商标侵权纠纷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当事人也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受案范围和管辖问题,《商标法》没有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处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6)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0)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11)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的;(12)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13)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的;(14)其他商标案件。

关于管辖问题。对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 ~ 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①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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