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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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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DMCA中,对于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的规定占有突出地位。DMCA规定,法院在作出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侵权之前,应该考虑这种责任方式在技术上实现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应该考虑这种责任方式会不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网络系统运行造成额外负担,还应该考虑能不能找到其他更有效的、负面效果更小的防止或制止访问的措施等。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方式,DMCA规定:终止实施侵权行为的注册用户特定的网络账号,阻止用户访问侵权网站,但是,这些停止侵权的措施应是在所有有效救济措施中,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担最轻的措施。

除了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以外,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法律救济的立法文件主要有:

1.《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订前的《网络著作权解释》对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品数字化形式与著作权的关系、著作权人享有的在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网络传播作品行为的性质、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使用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权利管理信息保护、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等问题的法律适用等都作了规定。

2003年和2006年两次修订的背景主要是著作权法的修订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该解释将与这两个立法重复的条款予以删除或做了相应的修订。现行《网络著作权解释》主要规定的是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具体类型和主要责任方式。

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同年5月30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了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的适用范围、实施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的管理部门和管辖权,确定了权利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制度,界定了著作权权利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的责任和免责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通知”的内容和方法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细化规定。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权利保护、权利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免除等作了规定。针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很小、在现实中缺乏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解决的必要性的特点,条例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权利人认为网络上的作品侵犯其权利或者删除、改变了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可以书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书面通知,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并转告服务对象;服务对象认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还可以恢复与该作品的链接,同时转告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此外,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条例还规定,因权利人滥用通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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