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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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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业方法是借助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媒介实施的用于经营活动或处理财经信息的系统性技术方法。目前比较成熟的网络商业方法包括销售和购物技术(sales & purchasing techniques)、网上拍卖(on-line auction)、金融交易(fi-nancial transaction)、回馈顾客系统(consumers reward system)、广告技术(ad-vertising techniques)、互联网基础结构(infrastructure)以及目录和搜索引擎(directories and search engines)等。②2000年3月,美国著名的B2C电子商务领头羊亚马逊公司(Amazon. com)取得了一项名为“加盟项目”(Affiliatesprogram)的专利。它是指网站经营者对于通过其他网站而来的访问流量提供给该网站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提成,此种交易方式在现实商业环境中十分普遍,在电子交易的所谓虚拟环境中也已经成为各网站争取到访人数的基本方式之一。所以当亚马逊申请该项专利并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核准的新闻稿件一经发布,舆论哗然,这就是所谓的“商业方法专利”。

如果说一般商业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那么网络商业方法则不再是单纯的智力活动的方法和规则,而是将商业方法的思想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一种含有技术内容的复合体。这种复合体以计算机软件为载体,以计算机硬件、计算机网络作为其运行工具。其核心还是一种计算机软件,只不过这种计算机软件是为实现某种商业方法而设计的,需要保护的不仅是该软件本身,更重要的是保护将这种商业方法在计算机网络上得以实现的新技术方案。因此,计算机软件与电子商务中的商业方法即网络商业方法是密切联系的,有时网络商业方法就表现为计算机软件,即程序化了的商业方法。

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的授予均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网络商业模式虽然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专利的方法,但只要能够证明这种方法具有以上三种性质,就可以被授予专利。而实际上,网络商业模式利用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将某种商业方法在电子商务中加以实现,其本身就具有创造性;而其数据处理系统是前所未有的,具有新颖性;同时该种方法在商业实践中的应用是有效的,具有实用性。这样,网络商业模式在专利标准考量上是站得住脚的,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新型的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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