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主要由两个条约构成。一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以下简称为《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签订,1892年7月生效,以后进行了多次修订,目前只有1957年尼斯文本和1979年斯德哥尔摩文本有效。二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以下简称为《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6月27日通过,1995年12月1日生效,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另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共同实施细则》)已经于2009年9月1日生效,《适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行政规程》也已经于200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