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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非传统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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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博览

非传统商标是相对于文字、图形、数字等“可视性平面传统商标”而言。国际上通常将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动态商标、气味商标、触觉商标、全息图商标、位置商标等等统称为“非传统商标”。非传统商标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各国立法有所不同,但非传统商标保护已成为国际商标保护的重要议题,且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将声音、气味等非传统标识逐步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

美国:

美国《联邦商标法》(兰哈姆法)明定商标为“可以表彰商标权人货品或服务的任何名称、符号、图形、装置或其组合”[1],但实践中同时就该定义内容可以达到怎样特殊或新颖的程度,以法院在个案解释中的观点为转移。1995年标竿判决Qualitex Co.v.Jacobson Products Co.案,法院判决扩大解释了对商标的定义范围,此案之后,无论法院或美国专利及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下称USPTO)均陆续承认非传统商标的注册申请。法院方面,比如2006年In re N.V.Organon案认为味道(taste)若能满足商标功能性的要件,也能成为商标;2009年Nextel Commc'ns,Inc.v.Motorola,Inc.案及In re Vertex Grp.案,也都承认了声音(sound)得以成为商标的保护客体。行政方面,USPTO首度核准的非视觉新型商标则是一件于1971年获准注册的完全声音商标,由全国广播公司(The National Broadcasting Company,Inc.,NBC)提申的三声钟响的声音商标(美注册号0916522);1990年核准的一款“用于纺线的栀子花香味”(plumeria blossom-scented embroidery thread;美注册号1639128,但1997年因未续展而失效),则成为全球史上首个气味商标的注册案例。

欧盟:

欧州联盟在1993年正式通过了 《欧盟商标规则》(CTMR),并于同年在西班牙阿利坎特市,成立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为CTMR的主管机关。根据CTMR第4条规定,“欧洲商标图样包括可以图文表示之文字、人名、图样、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商品包装,而足以使自己之商品或服务同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者,即可申请为商标。由此可知CTMR保护的商标种类是相当宽松的,《欧洲商标规则》虽未明文规定颜色、声音、气味、味道、动态等其他新型态商标的为欧洲共同体商标,然而根据《欧洲第一指令》第2条及《欧洲商标规则》第4条法条的文意系采用开放式立法,并不以条文中所列态样为限。因此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甚至颜色、气味、动态,或其组合,均得以申请注册为欧盟商标。各种类型中,以欧洲法院(ECJ)2002年标竿判决Sieckmann案中所确立的对于非传统商标的共同市场审查标准为基础“用于高尔夫球商品的初割新鲜青草味”(The Smell of Fresh Cut Grass)的气味商标首度于2000年经当局核准注册(欧申请号428870,但2006年因未续展而失效);欧洲广播联盟(EBU)的前奏曲(PRELUDE)、诺基亚公司(Nokia Corporation)的信号曲(signature tune)等声音商标也均于2000年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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