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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调整域外商标使用行为的判断标准——实质性影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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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影响标准是指在判断商标法能否适用于域外行为时仅应考虑域外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对美国商业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实质性影响标准关注的重点不再是被控商标使用行为发生的地点,而是行为对美国商业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忽略了其他法院所考虑的公民身份和法律冲突问题。

在McBee v. Delica Co案中,原告塞西尔·麦克比(Cecil McBee, McBee)是美国著名的爵士音乐家,他45年的音乐生涯在世界各地演出了200多张专辑,其中包括以他自己的名字录制的六张专辑。在他的职业生涯中,他去过日本几次。鉴于他希望将他的名字仅仅与音乐才能联系起来,麦克比把他的名字的授权限制在与他的音乐有直接联系的物品上。1984年,被告丽嘉公司(Delica Company)为其在日本的年轻女装生产线采用“CECIL MCBEE”的名称,并取得“CECILMCBEE”的日本商标。

Delica拥有并经营日本零售店,但没有在日本以外销售其系列服装,也没有在日本以外开设零售店。2002年,McBee向美国缅因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商标淡化和兰哈姆法下的不公平竞争,地方法院运用名利场案的三因素测试,发现法院对原告的所有商标侵权主张都缺乏对事管辖权,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否定了地方法院对名利场案三因素标准的适用。相反,美国法院认为,对外国被告“决定管辖权的唯一标准”是被告的行为是否对美国商业产生重大影响。对域外适用问题的正确分析,应以实质影响标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唯一试金石。实质影响标准还必须符合《美国兰哈姆法》的根本核心目的,即防止美国消费者的混淆和保护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上的经济利益。当然,出于国际礼让的需要,即使对美国商业有重大影响,允许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法院也可能基于一个单独的礼让分析放弃行使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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