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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App 标志构成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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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作者:陈楚玲

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App 标志一般会构成商标性使用,最直观的判断方式是消费者看到一个App 标志时,可立即知悉该App 背后的提供者,或者透过该App 可获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功能在于向消费者传达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进而实现促进交易的目的,所以只要能够在厂商和消费者之间传递商品或服务信息,并为消费者区别厂商提供识别作用的,则这种对商标的使用就属于商标性使用。③App 标志作为一款App 的最主要识别部分,是消费者识别一款App 软件的最直观方式和首要途径,因此具有显著性的App标志显然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构成商标性使用。

关于如何判断App 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其实无异于判断一个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以构成商标。App 的名称和图形作为一种商业标志,具有区分同类性质的App 的功能,通过不同的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和下载使用。④当用户看到名为“腾讯会议”“爱奇艺视频”等App 时,会自然将相关App 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来源相联系,显然具有显著性无疑,但是这往往限于较为知名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商开发的App,用户之所以一看到该App 标志就可识别其来源是因为其在这之前通过各种渠道已经对该标志有事先的了解。 在实践上更普遍的是,该App 标志既不具有识别性,也不是对功能、用途进行描述性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结合App 的其他信息进行具体分析。若看到一个App 标志时,无法从其商标辨识其用途,更无法识别其来源时,需要结合其他信息要素来进行进一步的识别。例如,名为“阳光”的App,在苹果手机的App Store 上搜索“阳光”,会发现以“阳光”作为App 标志的应用软件有很多,大致有20 个,此时单从该标志无法识别该App 的功能或提供者,但在结合了其他信息要素如图标、简介、开发者信息、评论等后,可以得知名为“阳光”的App 有的为提供医疗咨询服务、有的为提供网约车服务、有的为提供体育服务等等,各属不同的提供者。因此,在判断App 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需要结合该App 除标志外的其他信息要素进行判断,进而认定是否属于商标性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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