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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专利侵权行为概念的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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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草案(送审稿)的列举,恶性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此及其概念的外延。

群体侵权的概念目前尚无权威界定,一般认为只要侵权主体在3个以上并且侵犯的是同一主体专利就构成“群体性专利侵权”,是否有意思联络在所不问。但也有学者认为,要求每个侵权人都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其他侵权人存在为前提。笔者认为,群体侵权应强调侵权发生的范围,而不仅是侵权人数。小范围内多人侵权,只是单个侵权的简单叠加,即便存在意思联络也远未达至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仅构成共同侵权而非群体侵权。因此,群体侵权不仅要求多个侵权人,还应要求不同侵权人存在跨区域的情形,至于跨区域的界限,应以县(市、区)为宜。至于行为人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只是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群体侵权对此并无要求,只要行为人都存在侵权故意即可。

重复侵权的研究文献寥寥,目前也无明确的定义,一般认

为重复侵权是同一主体针对同一客体多次实施的侵权行为。依此概念,重复专利侵权应当是同一行为人针对同一专利权多次实施的侵权行为。现实中行为人在被认定侵权后,指示其他关联人再次对同一专利权实施侵权的现象,也应认为属于重复侵权行为,否则对重复侵权行为的规制便失去意义。至于重复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初次侵权可能存在过失状态,再次侵权只可能是故意侵权。

通过对恶性专利侵权行为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厘定,可以发现恶性专利侵权行为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确有明显区别,但有无必要采取行政权干预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对此问题,还需从现实和法制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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