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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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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利益始终是最高的法律,法律必须被解释为那些有利于社会的东西”,因而一种法律责任从其发展到独立必然离不开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同时也贯穿着“人性觉醒一一人的价值追求”的主线)。换言之,法律“只不过体现了一个特定团体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的偏爱而已"”(2),“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造”(3)。因此,我国《专利法》中是否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需从其社会本身的需求着眼。

如前所述,我国法院判决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普遍偏低,权利人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所获得的赔偿还不足以弥补诉讼成本。“赢了官司输了钱,豆腐花了肉价钱”的司法现实,严重挫伤了专利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尤其在电子商务领域,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加之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导致该领域侵权行为隐蔽性强,举证困难,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较之现实中成本更高、难度更大,仅仅适用补偿性原则并不足以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和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司法审判中专利侵权采用法定赔偿数额过低,与原告诉求相去甚远,使权利人的处境雪上加霜。从而导致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虽然数量巨大,但绝大部分却采用线上投诉的方式“私了”,转为线下司法诉讼、行政处理的案件比例极低。面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维权的困境,很多权利人只得“望网兴叹”、忍气吞声。

同时,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易、维权难的现状,不仅破坏了专利权保护的法制氛围,还形成了侵权者横行的不良风气,给正常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危害。电子商务环境给专利权侵权带来诸多便利,导致侵权行为易发多发;权利人维权积极性的低下更助长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侵权行为日益猖,不仅表现为侵权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并且出现如前章所述越来越多的群体性、重复性的恶性侵权案件。其中,甚至出现些原来积极自主创新的专利权人,在遭遇侵权损害、维权受挫之后,产生“专利无用、侵权获利”的错误意识,转而也投入侵权假冒的阵营中。此消彼长之下,严重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科技发展陷入一种低端仿制的停滞不前状态。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不科学数额普遍低下,导致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保护力度不足,因此这种现状亟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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