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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理论的法律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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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种治理模式均强调公共治理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新 方式,其本质是运用一定的工具来实现社会控制,而社会控制 体系是多元的,所依赖的工具是不同的。美国法学家埃里克森 认为,社会控制体系由五个要素构成:自我控制、合约控制、 第三方控制、组织控制和国家控制。作为最高级的国家控制, 在传统理论中采用“政治一行政二分法”,将权力分解为立法的 政治和行政的管理,即由立法者制定法律,并授权行政机构管 理从中央到地方的事务。但这种二分法是一种理想的模式,它 建立在法律完备的假设之上。但实际上,法律不完备是一种现 实状态,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通常是比较模糊和滞后的C

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就需要政府主动管制和法院被动 适用法律的制度互补。国家控制方式所倚重的法律资源是由政 府监管机构和法院等国家公共治理机构来实施的。在这些官方 法律资源中,政策性规则或规制性规则的灵活性较强,且主动权掌握在政治决策部门或政府行政部门手中,它们往往或至少 表面上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但是,由于政府权力介入 市场,这类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监管者被特定利益集团 俘获的后果。这就说明,现实中的政府也是不完备的,并且经 常会出现“政府失灵”的情形。

因此,在法律和政府两者都不完备的情况下,还需要其他 辅助性的社会机制。公共治理就是指引政府管理从“统治”到 “治理”的变革,强调政府与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相互合作、共 同管理,形成多元化的共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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