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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法院关于位置商标显著性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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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020年10月,欧洲法院就瑞典的一起位置商标案件做出了初步裁决,主要解释了如何评估由彩色图案组成的位置商标,此类商标专门、有系统性地贴在用于提供寻求保护的服务的商品上。

这起案件颇受关注,不仅是因为它涉及对位置商标的评估,还因为它涉及到用于服务的位置商标的评估,而非可粘贴实际位置商标的商品。

欧洲法院裁定,此类评估必须考虑相关公众的看法,而不是商标是否明显不符合相关经济部门的规范或惯例。向欧洲法院移交该案件的瑞典专利和市场上诉法院(PMCA)现已依法对该案作出裁决。

事实

上诉人是一家提供运输服务的瑞典公司,该公司就各种运输服务(包括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提交了三项商标申请。这些商标由彩色图案组成,用于提供相关服务的车辆上(如下图)。这些商标将会贴在车辆的侧面和背面,而不会覆盖车辆的实际形状。


瑞典专利商标局(SPTO)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这些图案只是具有装饰性而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在随后的诉讼中,专利和市场法院(PatentandMarketCourt)裁定,这些商标缺乏显著性,因为它们与同类公司装饰其车辆的方式没有明显的区别。

该公司向PMCA提起上诉,PMCA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并请求欧洲法院解答两个问题。

欧洲法院的结论如下:

商标的显著性必须参考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领域消费者对商标用于所涉物品的认知来进行评估。为了评估商标的显著性,应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商标的使用(在适当情况下)。

即便明显不符合相关经济部门的规范或惯例,位置商标也可能具有显著性。

欧洲法院宣布,如果瑞典的法院认定车辆上的彩色图案能够使普通消费者将上诉人的服务与其他公司的服务区分开,则本案中的商标必须被视为具有显著性。

裁决

PMCA在当前的裁决中指出,申请人的标志由红色、白色和橙色的不对称的椭圆组成,这些形状已经系统地(即以特定的模式)贴在公共汽车和火车的车身上。

PMCA还声明,相关领域的消费者的认知对于审查商标的显著性至关重要,这种审查必须考虑使用这些标志的专有对象(例如火车和公共汽车)。

在审查显著性时,PMCA将商标申请所涵盖的服务分为三类,即:

-旅客和货物运输;

-与上述运输密切相关的某些服务;

-车辆租赁。

PMCA总结称,不仅要考虑色彩本身,这些色彩呈现的图形以及所涉服务都是审查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该法院认为,贴在相关物品上的标志越大,相关物品越大,公众就越难以获得对标志的完整认知。但是,法院承认,在许多情况下,公众会从远处观察公共汽车和火车,从而有利于对涉案标志的整体认知。PMCA进一步得出结论,由三种不同颜色组成的不对称椭圆形图案标志产生了信号效应,尽管在标志整体认知方面存在困难,但仍可以表明商业来源。

PMCA(未进行细节分析)裁定,标志在上述三类服务中的第一类(即乘客和货物运输)中具有显著性。尽管所涉车辆并未用于提供第二类服务(即与运输有关的服务),但PMCA发现它们可用于营销此类服务(例如标志在照片或视频中出现)。因此,PMCA还认为这些标志在第二类中也是显著的。PMCA进一步发现这些标志在第三类服务(即车辆租赁)中也具有显着性。涉案标志能够使人充分回忆起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即使是在公共汽车和火车租赁方面也是如此。因此,标志表明了这些服务的商业来源。

最后,法院认为这些商标在申请所涵盖的服务方面具有显著性,但用在公共汽车上的位置商标不适用于铁路运输服务,反之亦然。

评论

从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和瑞典法院的裁决中得出的主要结论是,以下商标的显著性评估有所不同:

-商品的形状不构成商标的任何部分而只是为了明确标志位置的位置商标;

-由申请所涵盖的商品的实际形状或包装组成的商标;或者,

-提供申请所涵盖的服务的实际物理空间(包括店面设计)组成的商标。

对于位置商标,显著性审查无需评估商标是否明显符合相关经济部门的规范或惯例。

因此,欧洲法院的裁决减轻了申请人在显著性评估方面的举证责任。该裁决还表明,如果彩色图案和其他用于设备的标志被认为具有充分的显著性,足以将该服务与其他服务区分开来,即使被用于提供商标申请所涵盖的服务的物品上也应予以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所涉车辆并非用于货物包装和储存、运输预订和停车服务等服务,PMCA的裁决将充分显著性的结论延伸至这些领域。这证明了用于普通设备的商标与位置商标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商标种类的划分在显著性检查中的相关性降低,前提是相关公众认同该商标本身并且对于所涵盖的服务而言具有充分的显著性,从而使其能与其他服务区分开。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仅与图形元素相关,而与用于提供商标申请所涵盖服务的实际商品、物体或空间区域无关。

对此类位置商标的保护程度还有待观察。不过,如果立体商标(包括形状)没有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可以考虑将位置商标作为立体商标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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