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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性质及其制度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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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指依据专利法,国家有关机关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发明人以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创 造的技术内容公之于世,使发明创造者享有独占实施该发明创造 的权利。其性质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但其财产权所赋予的经济与 财富意义又不是现实的,它是潜在的财富,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才 能实现;由此使其与一般有形财产在实现途径方面有着本质的区 别:后者无需经过转化或产业化路径,就可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或财富。一般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专利有效期内他 人不得实施该专利,以此来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和促进发明创 造的信息交流。专利制度是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保护、鼓励 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它依据专利法等特定法律, 通过授予发明人对发明享有的独占权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进而 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①。 一方面,它以法律手段保护新技术 拥有者的新技术;另一方面,它促使拥有者尽快向社会公开其新技 术,避免重复研究开发,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新技术更广泛地 应用于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其核心内容就是发明人将 其完成的发明依法向社会公开,社会给予发明人对该项发明享有 一定时期的独占权。

专利制度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申请和授权 阶段,此为基础和前提,核心任务是确权,为保护和转让创造条件; 第二阶段是实施和使用阶段(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其中也离不开 保护,此为专利制度的目的和归宿,是实现专利制度价值的最终落 脚点。而这一点,恰恰是我国专利制度所忽略的。严格来说,在逻 辑上,专利不应存在转化率过低的问题,因为其本身就要求技术的 产业化,如果专利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其本身是不是“专利”就 存在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完整、准确地来把握和运用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的典型特征有:第一,专利制度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 发明人在获得专利权后,只有通过其发明创造的市场化才能获得 回报。市场就像一块试金石,能够筛选出符合人们生产、生活需要 的技术,而那些不符合市场需要的技术可能就会被淘汰。这正是 专利制度的价值目标,鼓励发明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科技创 新。第二,专利制度能够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因为发明人只 有通过推广应用其发明创造才能获得更多的回报。简言之,专利 制度必须关注两点:一是专利质量,二是专利技术转化和转移。 其隐含的意思是:专利大国(数量多)并不等于专利强国(一个有价值的好专利胜过10。万个低效或垃圾专利),它必须要有高质量 的专利,且有能将专利转化为国家财富的相应制度,彰显国家创新 能力。这才是专利制度的精髓。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专利制度的使命实际上是保障发明人 初步权利的一种制度,它意在通过肯定其一定期限范围内付出一 定代价(公开技术和缴纳维持费等)的商业垄断权,促使专利权人 及早进行商业化利用,即自己进行制造、生产、销售或服务以获取 商业利益,或许可、转让给他人使用,以获取自己的利益。通常情 况下,专利权授予某人并不意味着专利技术立刻可以产业化,专利 权人的商业目的可以立刻实现,它们往往离成熟的产业化阶段还 有很长的距离,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利。专利制度的目的主 要是给予发明人捷足先登的机会,使其将来在产业化条件成熟时, 可以通过市场的占有来获取投资回报。况月.,在很多场合,纯粹的 专利技术并不能给其带来成熟的、达到特定性能要求的产品,要实 现预期的效果,必须还有相关的专有技术,而这一点是专利制度所 无法左右的。众所周知,专利获取的三个实质条件是:新颖性、创 造性和实用性;此处的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 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但这种“能够”并非是立刻实现的,它 与“实际使用”并非同义;专利审查员只能根据一定的规则或经验 作出判断,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使用或制造的可能性,即说明具 备专利所需的“实用性”;专利审查员不可能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方 案在审查时就要求申请人拿出实实在在的成熟产品。所以,我们 不难理解,为何众多专利技术要变为现实的生产力,还须经过产业 化过程。简言之,专利只是能带来一定收益和产品的可能性,并不 等于立刻带来现实的市场。这也许是我们在出台专利申请资助办 法时容易忽略的一点。实际上,获取专利只是迈开了专利产品走向市场的第一步,它是一种应然的理想状态,最终能否实现,还要 取决于很多条件。专利技术的及早实施,可将技术能力变成竞争 优势。

林肯的“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的名言为专利 制度的本质和使命作了一个很好的注解;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促 进、激发天才的发明家们创新的积极性,这种创新的积极性又依赖 于利益的实现。利益实现有两种途径:发明人自己使用,并通过 专利制度取得合法垄断权来获利,或者发明人通过技术转让来实 现。处于不同的时代,技术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方法也不同。在 早期,技术权利人多通过自己发明、自己应用、自己销售等渠道来 实现技术的价值。后来,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营销逐渐分离 出来,企业着重于研发和生产。到了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独立研发 机构和研发组织的出现,技术似乎也完全可以独立于设备等,成为 一种商品;随着研发工作者成为一个独立阶层,技术转让和转化活 动会日渐频繁①。因此,处于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技术(尤其是高 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转化往往是离不开技术转让法律制度 的。对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何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至21世 纪,先后制定、颁布了 20多部有关技术转让的法律。

我们如果分析美国等国家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也可以发现其 制度设立的目标均在于商业化或产业化。美国《专利法》在其“联 邦政府资助之发明的权利”一章中详细规定了国会制定专利法的 政策与目标是:通过专利制度以推动联邦政府所资助的研究和开 发之成果的运用,并且鼓励中小企业全力参与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活动;推动商业团体与包括大学在内的非营利组织间的合作;确 保非营利组织与中小企业所完成的发明系用以促进对未来研发不 构成阻碍的自由竞争及自由创业;推展美国产业及劳工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的全面商品化和公众的使用;确保政府获得由其所资助 的发明的足够权利以满足政府之需,并保障大众免受不施行或不 正当使用该发明的损害;尽可能降低施行该方面政策所需的成 本①。该部分内容是1980年12月12日增加的,并于2000年11 月进行了修改。显然,美国的《专利法》制定之初以保护为核心任 务,但到了 20世纪80年代之后,明确了政府资助的专利发明的目 的在于推动运用和商业化。这样原则性的规定,为美国此后有关 技术转让法律的制定和颁布提供了依据。我们再看日本《专利 法》,其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与利用发明,鼓 励发明,以推动产业的发展。”很清楚,其目的不是保护,保护与利 用一样,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鼓励发明,以推动产业的发展”。 德国《专利法》规定:“创新以发明步骤为依据,且可供产业利用的 发明,得受新型专利之保护。”可以看出,如果发明不可产业化,是 不受专利法保护的;亦即保护不是目的,而产业化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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