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泰国审查员认为“TMB Make THE Difference”商标指定在36类“银行服务”等项目上时,“Make THE Difference”对服务具有描述性,需放弃其专用权,否则不予核准。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起复审后,商标复审处再次依据“Make THE Difference”过于描述性,以及申请人未提供大量使用该广告语的证据为由,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依然支持了商标审查处、商标复审处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泰国最高法院认为“Make THE Difference”并非商标局公布的在指定商品上仅具描述性的词组,且该词组使用在银行服务上并不直接描述该服务内容。因此撤回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核准该商标注册,无需添加放弃“Make THE Difference”专用权的声明。